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淮南名牌管理办法》(修改稿)意见的公示

调查状态:已截止 征集时间:2017-12-07 00:00 截止日期:2017-12-13 00:00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淮南名牌管理办法》(修改稿)

意见的公示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拟修订文件限期修订工作的通知》(淮府秘2017201号)要求,我局对《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657号)进行了修改,修改稿中删除《淮南名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我市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条款。现就该办法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13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局质量管理科,并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善飞      联系电话:2670187

 真:2670262     邮  箱:ZLK0554@126.com

 编:232001

地址:山南新区淮河大道南段国家煤化工产品质检中心大楼804室,市质监局质量管理科。

附件:《淮南名牌管理办法》(修改稿)

      

 

                    淮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2月7日
附件

淮南名牌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条  为规范淮南名牌管理工作,推动我市质量品牌升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皖政〔2012〕8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南名牌,是指在本市同类产品、服务业中质量居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率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我市境内组织所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品牌。

第三条  淮南名牌评价范围包括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第四条  淮南名牌评价遵循以综合实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引导、推动、监督为保证,以服务对象满意为宗旨的评价原则。

第五条  淮南名牌评价工作坚持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向申报组织收取费用。

第六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淮南名牌的宣传、培育、评价和管理工作。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淮南名牌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组织或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行业)评审组。各专业(行业)评审组依据本办法开展对淮南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评价结果。

第八条  申报淮南名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生产企业在淮南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

2.企业正式投产已满3年;

3.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具有较为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

4.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5.产品技术水平和实物质量处于本市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6.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或出口创汇率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7.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经济效益及售后服务良好,用户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二)农产品

1.申报组织为本市农户、村经济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殖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

2.产品拥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批量生产已满3年,有固定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4.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5.产品技术水平和实物质量处于本市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6.产前、产中、产后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7.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三)服务业

1.申报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服务内容明确;

2.正式提供服务已满3年,有相应的服务(营业)场所;

3.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4.主营业务年营业额、纳税额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5.建立完善的服务标准及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6.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满意率达100%;

7.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所提供的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高。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淮南名牌的申请:

(一)申报单位的注册地址不在淮南市行政区域内的;

(二)第一、二产业申报单位上一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为负数的;

(三)产品使用国外(境外)商标的;

(四)近3年产品质量经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抽查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近3年发生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淮南名牌评价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受理淮南名牌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  淮南名牌评价实行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诚信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项目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顾客)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项目的实物(服务)质量水平和申报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评价申报组织实现利税、产品(服务)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组织的技术开发水平和资产规模;诚信评价主要评价申报组织的信用状况。

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服务)适当倾斜。

具体评价细则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

第十三条  淮南名牌评价程序:

(一)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淮南名牌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审查,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后交专业 (行业)评审组;

(三)评审组依据评价指标对申报组织的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建议名单;

(四)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汇总分析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日;

(五)对经公开征求意见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请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后,授予淮南名牌称号。

第十四条  淮南名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列入安徽名牌培育计划;

(二)发改、经信、财政、科技、金融等部门在信贷、技改、科技、财政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淮南名牌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淮南名牌标志的,应当及时申请复评审,复评审通过的,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每个获得淮南名牌的组织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获得淮南名牌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其淮南名牌称号:

(一)产品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三)对客户反映的产品(服务)重大质量问题没有明显改进的;

(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或者发生重大问题的。

第十八条  淮南名牌称号、标志只能使用于被认定型号或规格的产品或服务业,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淮南名牌称号的产品和服务业,不得冒用该称号和标志;被撤销淮南名牌称号的,不得继续使用该称号和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淮南名牌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淮南名牌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消并予以曝光,3年内不予受理该组织的名牌申报。

第二十条  参与淮南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对在淮南名牌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淮南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6〕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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