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丰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淮南淮化连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400MA2RHYYG8W
住所(住址): 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余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执法人员: 刘富根 ,执法证号:XXXXXXX
执法人员: 王 旭 ,执法证号: XXXXXXX
你(单位) 销售药品赠送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þ警告;
¨罚款 ————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交至下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
代收机构名称: ————————
地址: —————————————
户名: —————————————
账号: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2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当事人药店内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刘富根 2020年11月20日
王 旭 2020年11月20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