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淮南市佳皓新生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40403355195839C
住所(住址): 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管应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刘富根 ,执法证号: XXXXXXX
执法人员: 常顶力 ,执法证号: XXXXXXXX
你(单位)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陈列 的行为,违反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 年 11月2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该大药房内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