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淮市监综支当处字〔2021〕1号
当事人: 淮南市八公山宾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40405150233619U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振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执法人员: XXX ,执法证号: XXXXXXXX
执法人员: XXX ,执法证号: XXXXXXXX
你(单位) 进货记录不完整、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消毒设施未能正常运转、餐饮具消毒不规范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R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交至下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
代收机构名称:
地址:
户名:
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月2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该宾馆内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