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淮)市监复决字〔2020〕46号

发布日期:2021-01-11 17:14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政策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市监复决字〔202046

 

申请人:石怀赛

住所:******************

    被申请人: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淼       职务:局长               

本局于2020年1014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凤市场监管2020第丁2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局依法受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立案调查食品违法案件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9月10日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两家超市购买到散称红糖违法产品,后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反映,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22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对此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1.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无任何事实依据,无任何法律依据;2.调查食品违法案件是被申请人的天职所在,其既然选择了行政执法的行业,应当予以恪守;3.申请人提供了购物小票原件、产品包装图照片以及被举报人销售散称红糖的违法事实。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综上所述,请依法审理,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称:

一、案件查办的事实及证据

被申请人收到石怀赛2份投诉、举报信》后,责成凤台县丁集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0921日对丁集百润发超市、关店好又多超市(以下称两家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

通过检查与询问两家超市销售的散称红糖均为大包装袋分包成小包装销售的。两家超市购进红糖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红糖的大包装袋上标注的有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分包成小包装销售的红糖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丁集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的行为。

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复议请求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复议请求与事实严重不符。上述材料中证明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两家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与询问,并给予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及责令改正。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复议请求,与事实严重不符,被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丁集百润发超市、关店好又多超市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分别为凤台县丁集镇百润发超市、凤台县关店乡腾家购物广场。

根据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对被投诉的两家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查,两家超市所售涉案食品均为赤砂糖,购进时,涉案食品的包装袋上均标注有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购进后,两家超市为方便消费者购买,将50千克大袋包装的赤砂糖预先称重标价分为小袋出售,小袋上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基于检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两家超市销售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分别向两家超市下达凤市监责改2020-5号、凤市监责改2020-6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两家超市于2020年9月28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为:标注散装食品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址等内容。凤台县丁集镇百润发超市于2020年9月25日整改完毕,凤台县关店乡腾家购物广场现已停业转让。

2020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凤市场监管2020-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本局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被投诉举报超市销售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被投诉超市限期进行整改,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投诉超市已整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履行了监管职责。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凤市场监管〔2020〕丁-2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维持。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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