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淮)市监复决字〔2020〕45号
申请人:李志鸿
住所:******************
被申请人: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计庆丰 职务:局长
本局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反馈投诉举报事项办理结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受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5月26日,以挂号信XA10215867544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给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潘集区昕顺精米厂生产的“大米”不符合规定。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以任何形式回复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称:1.我局未收到申请人李志鸿的投诉举报信;2.市局附件中提供的“已签收”材料,非我局人员签收,应是投递员自行签收,我局没有收到此封信。
此外,被申请人收到本局行政复议答复书(含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立即开展核查,对被投诉人潘集区昕顺精米厂进行现场检查,扣押包装袋300条。目前,被申请人已对被投诉人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鉴于上述情况,本局认为,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无法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尚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