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淮)市监复决字〔2020〕50号
申请人:张冬生
住所:******************
被申请人: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新世界东方国际购物中心3号楼28-29层
法定代表人:徐颖 职务:局长
本局于2020年9月29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回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受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8月17日邮寄方式寄给被申请人举报(投诉)书,举报(投诉)淮南百润发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回复》,提到“履行了查验义务,不予处罚”。申请人对此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前,已向被举报食品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回复称,被举报食品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19年8月27日注销,生产厂家已经找不到,且被依法拉入经营异常。该回复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时一并提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知晓被举报食品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注销。被举报食品来源不明,就算是生产厂家最后一批产品也已经处于过期状态。淮南百润发生活超市履行查验义务包含查验食品生产许可证,被申请人无视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注销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认定淮南百润发生活超市履行了查验义务,不予处罚,且把这个事情继续移交给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不符合规定。
为此,特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合理、法律依据充分。
被申请人称:
一、田家庵区好之选超市提供了进货票据、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报告。其中检验报告NO.20F0111013、NO.20F0111014、NO.20F0111015均显示:“检验类别:委托抽检,委托单位: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抽检单位:徐州市贾汪区东胜食品厂,任务来源: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孟君、王忠泉,抽样日期:2020年01月05日,样品到达日期:2020年01月07日。生产/加工/购进日期/食品批号:2020年01月03日
(生产),抽样地点: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演马路路南,检验公司: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国家信用公示系统显示贾汪区东胜食品厂2020年5月21日进行企业年报,企业经营状态显示:开业。
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显示:徐州市贾汪区东胜食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0632974702,许可证编号:SC11832030500064,未显示任何被吊销信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举报(投诉)的淮南百润发生活超市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田家庵区好之选超市。
一、关于《回复》问题。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
调查材料显示,2020年6月28日,田家庵区好之选超市从淮南市蓝精灵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申请人举报(投诉)的涉案食品“胡老二手工薄脆(黑芝麻)”。涉案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3日,标注的保质期为6个月,标注的产品等级为合格品。田家庵区好之选超市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食品进货票据、供货方淮南市蓝精灵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食品标称生产厂家徐州市贾汪区东胜食品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NO.20F0111013、NO.20F0111014、NO.20F0111015三份检验报告复印件。该三份检验报告显示,食品名称分别为胡老二手工薄脆(芝麻味)以及胡老二手工薄脆(花生味)、胡老二手工薄脆(瓜子味)。委托单位均为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均为监督抽检,检验机构均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被抽查单位均为徐州市贾汪区东胜食品厂(即标称生产者),所检项目全部合格。
对于申请人举报(投诉)所附徐贾市场监管〔2020〕第1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东胜食品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件号码SC11832030500064)已于2019年8月27日注销,该食品厂查无下落的情况,被申请人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核查,查询时平台显示徐州市贾汪区东胜食品厂企业经营状态为开业,未显示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信息。
而且,被申请人还对淮南市蓝精灵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材料显示,2020年4月15日,淮南市蓝精灵商贸有限公司从铜山区意达食品批发部购进申请人举报(投诉)的涉案食品“胡老二手工薄脆(黑芝麻)”。淮南市蓝精灵商贸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进货清单、供货方铜山区意达食品批发部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上述三份检验报告复印件。
2020年9月11日,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认为田家庵区好之选超市提供了索证索票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规定,决定对田家庵区好之选超市不予处罚,将案件线索移交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给予了申请人《回复》。2020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涉案食品来源问题。
2020年9月11日,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回复》。2020年9月15日,针对申请人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之后,2020年11月17日,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被申请人,明确徐州市贾汪区东胜食品厂编号为SC11832030500064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19年8月27日被注销,该食品厂查无下落;被申请人移交的NO.20F0111013、NO.20F0111014、NO.20F0111015三份检验报告,均不是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徐州市贾汪区东胜食品厂生产的胡老二手工薄脆(花生味)、胡老二手工薄脆(瓜子味)、胡老二手工薄脆(芝麻味)监督抽查所形成的检验报告。
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被申请人的回函,证明了徐州市贾汪区东胜食品厂企业现状,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已被否定,涉案食品的最终来源依然不明。
为查清事实,依法查处涉案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存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当继续溯源深挖彻查,加大调查力度,认真核查淮南市蓝精灵商贸有限公司履行涉案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包括证照期限)、进货来源、检验报告的真实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如涉案食品涉及管辖区域之外,被申请人应当将涉案食品供货方的情况做为案件线索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总之,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查明涉案食品的最终来源和检验报告相关情况,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本局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涉案食品标注为合格品,申请人购买时,在标注的有效期内。被举报(投诉)超市购进涉案食品,索要了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同时索要了涉案食品标称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举报(投诉)超市涉案食品并非直接从涉案食品标称生产厂家直接购进,涉案食品标称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被举报(投诉)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无法通过自身能力辨别涉案食品生产厂家生产经营状况、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注销、检验报告是否真实。
被申请人在调查处理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时,对标称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进行了核查,核查平台显示徐州市贾汪区东胜食品厂企业经营状态为开业,未显示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
另外,对于是否存在违法生产经营涉案食品问题,应当深入调查,协同配合,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被申请人2020年9月11日依法作出《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维持。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