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市监复决字〔2021〕57号

发布日期:2022-02-10 16:01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政策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市监复决字〔202157

 

申请人:石怀赛

住所:******************************

    被申请人: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琪       职务:局长               

本局于2021521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反馈投诉举报事项办理结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局依法受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受理及立案情况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2020年11月27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编号: XA2834295073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四份投诉举报信,2020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信件,截止到2021年5月14日申请人始终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综上所述,请贵单位依法审理,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石怀赛通过邮政挂号信向我局邮寄了四份投诉举报信,1是精忠华联超市销售的红糖无标签信息;2是世纪华联购物广场销售的红糖无标签信息;3是架河世纪华联销售的红糖无标签信息; 4是好又多购物广场销售的臻德芝麻调和油标签未标注配料的比例的举报事项违反《食品安全法》问题没有反馈办理结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反馈办理结果;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未反馈办理结果违法。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二、答复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三、事实和理由

(一)我局在12月1日收到举报信后,已进行电话沟通。并在收到市局行政复议后已于6月1日又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

(二) 2020年12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反映精忠华联等四家超市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问题。12月5日,我局责成辖区所承办。辖区所接投诉举报信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四家超市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1.经查,四家超市《营业执照》齐全,主体资格合法。在对食品经营区域现场重点检查中,通过检查与询问,精忠华联超市、世纪华联购物广场、架河世纪华联销售的散称红糖均为标注“赤砂糖”大包装袋分包成小包装销售的。购进“赤砂糖”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赤砂糖”大包装袋上标注的有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是上述超市为了方便群众购买,对大包装红糖进行分装成小包装进行销售,分包成小包装销售的“赤砂糖”只标注红糖及价格、重量,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的行为,给予警告。

2、好又多购物广场销售的臻德芝麻调和油经现场检查,标签上标明配料的相应比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四份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0年12月5日对被投诉举报的潘集区勤伟世纪华联超市、潘集区架河好又多超市、潘集区架河镇世纪华联陈小惠加盟店进行了检查。经查,上述三家被投诉举报经营者销售散装赤砂糖未在包装袋或陈列销售区域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信息,申请人分别向上述三家被投诉举报经营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三家经营者在2020年12月15日前予以改正。2020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的淮南市润瑞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其销售的臻德芝麻调和油标签上标明了配料的相应比例。2021年6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石怀赛举报事项回复函》,书面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本局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但未就是否受理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立案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6月1日作出《关于石怀赛举报事项回复函》,书面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被申请人未就是否受理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其未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立案情况,其具体行为程序违法,但申请人已知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1.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816日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