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市监复决字〔2021〕65号

发布日期:2022-02-10 16:03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政策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市监复决字〔202165

 

申请人:吴佳强

住所:******************************

    被申请人: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淼       职务:局长               

本局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其举报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出的处理结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受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对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理结果不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结果的告知违法并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据举报重新作出正确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通过国家12315互联网平台(编号1340421002021080991143791)向被申请人举报在湘潭市步步高商业连锁超市江南店购得的“赛蟹皇黑金松花皮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事项。2021年9月2日在国家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立案情况告知内容:不予立案及不予立案理由(详见附件12315平台举报详情)。申请人认为该立案情况告知明显存在对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事实和理由:

首先:涉诉产品标注生产商: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934042105133;产品执行标准GB/T9694-2014。经查阅得知该执行标准第5.1款明确规定产品在外观、形态、颜色、气味与滋味、破损率等方面对产品(品质)质量等级有严格的划分。

其次:依据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11.4规定得知: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四条关于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如果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标准要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再次:申请人举报安徽斯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赛蟹皇黑金松花皮蛋”未依法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的违法事实,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87-2011)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敖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从次:以上所述,被举报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显而易见,依法应当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反馈不予立案理由: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已经不给安徽燕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代加工生产“赛蟹皇黑金松花皮蛋" ;安徽燕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在2021年6月份就把包装存在问题的“赛蟹皇黑金松花皮蛋”产品召回(详见附件12315 平台不予立案原因)。该不予立案原因仅仅只核实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燕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代加工关系,对于其生产商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未严格核查核实包括仅不限于其被举报产品的违法事实认定、被举报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及产品批次的检测报告等。

最后:对于涉诉产品举报人的请求(详见12315平台举报内容)也未作出回复或反馈,更是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未告知申请人的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收到吴佳强于2021年8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登记编号:1340421002021080991143791)后,责成凤凰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位于凤台县凤凰镇工业园区的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与询问。

通过检查,现场未发现“赛蟹皇黑金松花皮蛋”及其包装材料。被举报人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取得了该场所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N4L553W)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934042105133)。经询问当事人,安徽燕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份委托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赛蟹皇黑金松花皮蛋”。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份终止了与安徽燕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代加工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的规定,安徽燕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赛蟹皇松花皮蛋”的食品安全负责。

综上,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与询问,在法定时间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作出的举报处理告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故申请人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1日,举报人吴佳强在湘潭步步高超市购得“赛蟹皇黑金松花皮蛋”,生产商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8月9日,举报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称该产品执行标准为GB/T9694-2014,应当标注质量等级而未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第4.1.11.4规定。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对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展开调查,经查,该涉诉产品由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系安徽燕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用于生产产品的商标、标签及包装均由安徽燕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对生产行为负责,在收到投诉以前,双方已经解除合作关系。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与2021年9月2日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申请人吴佳强不服该处理结果,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局认为:

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受安徽燕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加工“赛蟹皇黑金松花皮蛋”,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合法的食品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的规定,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方,基于委托关系进行生产代加工,其用于生产的商标、标签及包装均由安徽燕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受托方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对其生产行为负责,故被申请人对于受托方安徽靳氏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

本局认为申请人举报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已经进行了调查处理,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维持。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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