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4-20 15:21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知识产权科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案例一、 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杨某无照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9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举报,对淮南市某医院项目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杨某未获取营业执照,于2020年3月20日以个人名义与淮南市某医院项目部签订材料采购合同,销售LED平板灯458个,单价为100元/个,灯具均标注“NVC雷士照明”商标。

第12670031号“NVC雷士照明”商标是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第11类“灯: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经商标持有人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杨某销售的灯具为侵犯其注册商标“NVC雷士照明”专用权的灯具。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获取营业执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灯具,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2021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如下: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458个,2、没收违法所得23587元,3、罚款91600元。 

案件启示

建筑工程中的商标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案当事人杨某从事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与工地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在巨大价差利益的驱动下,不顾产品质量和商标合法性,从网络采购价格低廉的侵权产品销售到重点工程项目。办案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让当事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有效震慑了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蒋某生产销售侵犯美孚、嘉实多、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日上午,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经摸排调查,发现位于谢家集区蒋某涉嫌销售假冒侵权嘉实多、美孚等品牌机油。经调查,当事人所售标称美孚、嘉实多、壳牌的机油是当事人从合肥市一不明身份人处购进,经商标权利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实多有限公司、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分别确认,均系假冒机油,侵犯以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2019年至2020年共购进及自行生产假冒侵权商品违法销售经营额86745元,因案值较大,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至淮南市公安局。

淮南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根据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线索对蒋某的上线展开调查,很快就锁定了位于合肥汪某两兄弟销售侵权机油的窝点和位于广东增城生产侵权机油的窝点,2021年5月共逮捕犯罪嫌疑人6名,经核实,涉案侵权机油流向涉及湖北、陕西、山西、江苏、四川、安徽、广州等省市。

案件启示

假冒伪劣机油,对汽车发动机危害极大,且不易被消费者识别。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时,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深度挖掘案件线索,充分抓住时间窗口,保证了证据的完整性和及时性。通过周密部署、密切与公安机关行刑对接,联合侦办,精准打击,追溯查办源头,在省外开展全链条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果。

案例三、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余某销售侵犯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2月23日, 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田家庵区公安分局国庆路派出所通知,称在田家庵区凯景宾馆发现当事人吴某、余某涉嫌销售假冒茅台等老酒,当事人已被带到国庆路派出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商标侵权的白酒共二十八瓶,具体明细如下:1、贵州茅台酒19瓶;2、五粮液1瓶;3、怀庄1瓶;4、西凤1瓶;5、泗阳大曲5瓶;6、MARTELL XO SUPERME 1瓶。经调查,当事人吴某、余某两人在菜市场、小区门口等地进行茅台等白酒的回收及销售,赚取中间差价。同时将外地回收的贵州茅台、五粮液等白酒带至淮南销售。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17瓶贵州茅台酒、1瓶五粮液并非商标权利人生产。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2021年5月,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飞天茅台酒(53度、500ml/瓶)16瓶、五星茅台酒(53度、500ml/瓶)1瓶、五粮液1瓶。

2、罚款人民币142680.00元。

案件启示

所谓的“烟酒回收”属于违法经营活动,“贵州茅台”和“五粮液”都是我国驰名白酒商标。当事人以回收老酒的名义销售假酒,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积极优化营商环境,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引导市场主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尊重知识产权。

案例四、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30日,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田家庵区人民南路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标有“”“”“”“”的运动鞋和运动裤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明,田家庵区的某服装店销售标有“”“”的运动鞋67双、运动裤4条;标有“”“”的运动鞋15双、运动裤2条。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服装店销售的服装、运动鞋侵犯了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2021年2月,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标有“”“”的运动鞋67双、运动裤4条;标有“”“”的运动鞋15双、运动裤2条;2、罚款人民币70000.00元。

案件启示

当事人所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数量大、种类多、品牌知名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有效地净化了淮南市鞋服销售市场环境,斩断了制假售假者的利益链条,起到了良好震慑作用,为田家庵区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五、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米业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4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提供案件线索移送函,淮南市某米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当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派出人员进行检查。经查淮南市某米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4项大米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分别为ZL201230439935.1、ZL201230500032.X、ZL201230547674.5、ZL201230500034.9,2018年起未按规定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缴纳年费,外观设计专利法律状态为专利的终止,专利权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2021年4月15日,淮南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向汪某销售了其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为ZL201230547674.5,规格24斤的高塘湖大米100件,专利号为ZL201230547674.5、规格为40斤的“高塘湖水”大米50件、专利号为ZL201230500032.X、规格为40斤的丝苗米100件、专利号为ZL201230439935.1、规格为24斤的泰香米300件,以上销售行为均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期间。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件启示

当事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未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无效,造成专利权终止。通过对此案件的查处,有效提醒了广大专利权人:专利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权利人应自觉维护自身知识产权,避免因未缴纳专利年费造成损失。

案例六、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龙口粉丝”地理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生活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涉嫌销售假冒“龙口粉丝”产品行为。经查明,该超市有11袋待售的龙廿粉丝,包装袋标示商标“PanLong攀龍、龙廿”,生产商夏邑县攀龙食品有限公司。包装袋上、标签上均标示品名:龙口粉丝。

“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92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为GB/T 19048-2008,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销售的龙廿粉丝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当事人在收银小票和价格标签上,使用“龙口粉丝”名称销售龙廿粉丝,属擅自使用他人商品名称,引人误认为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元。

案件启示

地理标志产品是产自特定地域,由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影响而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夏邑县攀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粉丝,即非来自特定区域,又没有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核准注册,属于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造成了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此案件是淮南市场监管局在秋季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查处的首个假冒地理标志案件,为以后查处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同时通过案件的查办,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认识,规范了市场秩序,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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