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0-11-27 15:54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全市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

近期,多地进口冷链食品及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根据市疾防办《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有效防范新冠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风险,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指南、办法和标准规范,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新冠疫情防控责任,保证食品安全,阻断疫情传播渠道,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如实报备信息。冷藏冷冻贮存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自备冷库的必须于2020年12月5日前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报备冷库位置、性质、仓储量、用途等详细信息。从即日起,凡从省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食品预计到达24小时前,向目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报备内容应当包括报备单位名称、食品名称、规格、数量、进(到)货日期、输入国名称、境外企业名称和注册编号、标注的生产日期或者批号、进口口岸、供货者(委托存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完整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备。

三、严把采购关口。采购进口冷藏冷冻食品必须通过合法渠道,采购时必须查验并索取食品供应商有效的资质证照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报告、消毒证明、进货票据。索取的以上资料要和实物一一对应,内容清晰可见,信息真实齐全。

四、严控贮运条件。从事冷链食品批发、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具备相应冷藏冷冻食品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严格按照食品包装上规定的温度条件运输和贮存,任何生产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者严禁采购和接受通过常温运输或长途客车、私家客货车带货销售的冷藏冷冻食品。

五、做好环境消杀。严格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要求,做好生产经营环境、设备设施、工器具等消毒工作,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的清洁、卫生、通风。

六、做好人员防控。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就疫情防控消杀和安全防护等内容进行全员培训,制定消杀、防控管理制度和流程,从业人员尤其是进口冷藏冷冻食品接触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操作,保持个人的清洁卫生。

七、配合做好检测。如实提供有关从业人员、贮存等信息,积极配合市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等开展核酸检测工作。

对不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冷链食品监管组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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