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淮市监撤登字[2021第003号)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淮南市埠恒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40400000331069,
住所(住址):淮南市八公山区土坝孜街道小刘庄1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家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7月9日,张家旭持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的情况说明到我局投诉举报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淮南市埠恒易有限公司登记的投诉举报材料,我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调查,张家旭(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毕家岗黄山村人)在2018年6月到合肥时不慎丢失本人身份证。他人于2018年10月19日冒用张家旭丢失的身份信息,在公司登记机关骗取了淮南市埠恒贸易有限公司登记。2020年7月13日我局发函到淮南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分局要求进行协查,2020年7月14日淮南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分局复函证明张家旭反映的情况属实。
经查明,淮南市埠恒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张家旭的身份信息于2018年10月19日在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淮南市埠恒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材料,任命张家旭为淮南埠恒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张家旭出资100万元,于2018年10月19日在公司登记机关骗取了淮南市埠恒贸易有限公司登记。
我局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件规定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对“淮南市埠恒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登记信息”予以公示,公示调查期限为45天。在公示期内该无利害关系人对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登记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张家旭投诉举报材料及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张家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投诉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案件来源。
证据二:市市场监管局向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分局发出的协查函一份,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分局复函一份。证明张家旭反映的情况属实。
证据三:调查人员对张家旭的调查笔录、承诺书各一份。
证据四:在设立淮南市埠恒贸易有限公司时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冒用张家旭身份信息的虚假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调查人员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向淮南市税务局发出的意见征询函。
当事人在张家旭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冒用张家旭的身份信息,伪造张家旭的签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公司登记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并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规定,撤销淮南市埠恒贸易有限公司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在公告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