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淮市监撤登字[2021第004号)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淮南市留心施工劳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40400000320386,
住所(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陈家岗加油站对面12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4月1日我局接到邓静投诉举报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淮南市留心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登记的投诉举报材料,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调查,邓静(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东郢村卫庄村人)2018年4月在合肥新桥机场不慎丢失本人身份证,于2018年4月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并重新补办了身份证。他人于2018年8月16日冒用邓静丢失的身份信息,在公司登记机关骗取了淮南市留心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登记。2020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淮南市留心施工劳务易有限公司登记的公司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陈家岗加油站对面123号)进行实地核查,无法通过登记住所取得联系,公司登记的电话无人接听,无法查找。
经查明:淮南市留心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冒用邓静的身份信息于2018年8月16日在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淮南市留心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材料,任命邓静为淮南市留心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邓静出资200万元,于2018年8月16日在公司登记机关骗取了淮南市留心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登记。
我局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件规定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对“淮南市留心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登记信息”予以公示,公示调查期限为45天。在公示期内该无利害关系人对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进行公司登记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邓静投诉举报材料及长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邓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投诉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案件来源。
证据二:调查人员对邓静的调查笔录、承诺书各一份、对淮南市留心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实地核查表一份,证明淮南市留心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无法查找和无法联系的事实。
证据三:在设立淮南市留心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时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冒用邓静身份信息的虚假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调查人员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我局向淮南市税务局发出的意见征询函。
当事人在邓静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冒用邓静的身份信息,伪造邓静的签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公司登记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并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规定,撤销淮南市留心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在公告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