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淮市监撤登字[2021]第015号

发布日期:2021-07-15 10:21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信用监管科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淮南江淮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40400000131342,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明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查实:“2013年12月19日,第三人淮南江淮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该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设立登记材料齐全,于2013年12月24日为其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余明清,将赵继承、夏长发、林兴浩、马赫、余明清登记为淮南江淮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原告马赫于2015年3月2日与张小波、余明清、马赫签订《公司股东合作协议》拟成立“淮南江淮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协议对各方出资数额、股权比例进行了约定。2015年3月9日,淮南江淮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该公司提交的申请变更登记材料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减资公告、债权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公司章程修正案、营业执照正副本。将股东变更为马赫、余明清、朱云海、张小波,但申请登记材料的股权比例与该协议不一致。后原告马赫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3年12月19日第三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中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等材料的签字均不是原告马赫所签。各第三人均认可马赫未在上述材料中签字,且未参与公司的经营。

又查明,因机构改革,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职能由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被告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淮南江淮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了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上述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为被告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案第三人淮南江淮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向被告淮南市工商局提交真实、合法的登记材料。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第三人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等材料“马赫”的签字并非马赫本人所写,第三人公司亦认可马赫事后未参与经营。庭审中,被告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明知或授权办理该变更登记情况以及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综上,被告在第三人淮南江淮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中虽然履行了形式审查职责,但在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中,将原告马赫记载为第三人淮南江淮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并非马赫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登记状态与真实状态不一致,造成登记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应当依法予以更正,鉴于被告不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12月24日将马赫登记为淮南江淮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的具体登记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2020年10月28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书:“(2020)皖0403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已于2020年10月28日生效”。

根据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中阐明的事实,当事人在办理淮南江淮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材料中,冒用马赫签名,将马赫作为公司股东,所提交有马赫签字的材料均不是真实的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

本局认为:根据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行初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淮南江淮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马赫登记为股东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3年12月24日淮南江淮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在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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