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2-11-08 15:17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双反科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起在全范围内开展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要求,重点查处民生和新消费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引导警示各类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共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盲盒有奖销售案

案情简述:2022年2月22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李一矿新村A区13号楼商铺13号的淮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店已停止营业,对当事人开设的微信公众号检查发现,该微信公众号名称“九鲤盲盒”,链接商城“九鲤盲盒”,商城共销售14种价值不等的盲盒,标注了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但未标注中奖概率。经查实,当事人在有奖销售活动中,购买盲盒的界面重点突出隐藏款的奖品,公示了兑奖方式,交付奖品方式等,但未公示中奖概率。

定性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已构成进行有奖销售未标注中奖概率的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款20000元。

 

二、谢家集区某保健食品店虚假宣传食品案

案情简述:2021928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谢家集区祺脉保健食品店(经营者为贾某某等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内开展分享会宣传营销驼奶粉、硒萃和QK纤溶酶等普通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以发放听课积分,参加“1元购商品活动,免费试吃和旅游等方式,向辖区老年人宣传其销售的硒萃富硒苦瓜、雪莲果精华片、天恩配方驼奶粉、QK纤溶酶片等食品具有提高免疫力、软化血管等多种治疗功效,但却无法提供医学证明。

定性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食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时间不长,决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20000.00元。

 

三、田家庵区大闸蟹店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述:2021年10月12日,淮南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蟹卡”等时令商品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文件要求,对李某经营的田家庵区某大闸蟹店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正在销售大闸蟹,店内宣传展板及包装盒使用“阳澄湖大闸蟹”“正宗美味阳澄湖大闸蟹”“阳澄初秋金辉灿,肉厚膏肥犹如心”宣传销售的大闸蟹为阳澄湖大闸蟹。经查,当事人为了达到提高销售业绩、增加销售收入的目的,以虚假宣传为手段,将非阳澄湖大闸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进行虚假宣传并销售。

定性处罚:当事人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作出给予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县某米厂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述:2022年1月28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寿县某米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生产“虾塘满穂”大米的包装袋共计11000只,包装袋正面印制有“CFQC全国消费者放心品牌”、“CFQC中国绿色健康食品”和“CFQC中国粮食行业重点推荐品牌”3个标志,现场未发现使用上述包装袋盛装的大米。当事人提供了3份上述“荣誉证书”,发证组织分别是“中国企业发展促进委员会”和“中国名牌产品质量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在相关平台上未查询到这两个组织。经查,上述“荣誉证书”是当事人通过他人电话推荐、微信支付费用、提供营业执照照片后即获得的。当事人生产的大米使用上述印制的包装袋已销售440袋,货值金额合计23740元,获取利润480元。

定性处罚:当事人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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