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部门解读】安徽省市场监管广告违法线索处置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0-03-20 17:07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作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一、起草背景

    发现并处置涉嫌违法广告线索是广告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2015新修订的《广告法》,赋予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广告的各项职权,并对建立广告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广告作出规定。本轮机构改革后,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对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或通过投诉、举报、移送、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广告违法线索,明确了核查、立案、调查处理等处置程序。然而这些程序规范较为分散,部分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较难准确把握。鉴于总局广告监管司尚未出台统一的线索处置规定,外省也没有相关经验可供借鉴,在对现有规范全面梳理、整合、细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广告监管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安徽省市场监管广告违法线索处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规定》起草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违法线索移送、核查等处置工作,有效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发布行为,我处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市、省直管县局以及省局各处室(局、中心)意见,修改完善后,又在省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暂行规定》经省局3月6日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3月17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20条,主要内容是对广告违法线索的处置程序、职责划分、处置后续工作等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一)关于广告违法线索的含义。《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广告违法线索的含义,即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测检查、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下级部门报送、其他部门移送等方式获取的涉嫌违法广告信息。

    (二)关于处置工作的职责划分。《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置职能,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广告违法线索的处置工作,并对省级媒体广告违法线索进行处置。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广告违法线索的处置工作。

    (三)关于处置的程序规定。《规定》第四条明确了广告违法线索应按照确定管辖、核查确认、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处置,并在第六条至第十四条中对线索管辖、线索移送、线索复审、核查立案等具体步骤作了细化规定。

    (四)关于违法线索的督办。为加强层级监督,《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交由下级部门处置的广告违法线索,应当跟踪检查,对处置不力的应当予以督办。

    (五)关于重大违法线索上报。《规定》第十六条要求,对于危害国家利益等重大广告违法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上级部门报告,符合应急响应机制的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六)关于违法线索的利用。《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广告违法线索的利用,通过对违法线索的统计,进一步分析研判广告发布的违法趋势,确定监管重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监管措施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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