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管局8月份12315工作统计分析报告

发布日期:2021-09-09 11:29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12315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              2021年9月8日


一、本期投诉举报咨询总概况

2021年8月,淮南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共接收投诉举报咨询3849件,日均受理100件(见图表1)。其中,投诉573件(商品消费投诉375件,服务消费投诉198件);举报259件(商品消费举报220件、服务消费举报39件);咨询3017件(市场监管相关业务咨询2200件,主要涉及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用监管、价格监督、消费维权知识等;非市场监管系统类咨询817件,主要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行政职能等问题)。以上投诉举报均已及时转至县区局依法处置(见图表2),咨询类均已通过电话现场解答。

图表1  12315中心接收量日度统计(8月1日—8月31日)

图表2  各县区局12315投诉举报接收办理情况

(8月1日—8月31日)

二、本期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一)商品类投诉举报量分析

商品类的投诉举报共计595件,其中,一般食品类221件,占比37.14%;家居用品93件,占比15.63%;烟、酒和饮料30件,占比5.04%;药品30件,占比5.04%;化妆品30件,占比5.04%;交通工具27件,占比4.54%;服装、鞋帽23件,占比3.87%;家用电器15件,占比2.52%装修建材12件,占比2.02%;首饰12件,占比2.02%;房屋12件、占比2.02%;保健食品6件、占比1%;医疗器械6件、占比1%;五金交电6件,占比1%;通讯产品6件,占比1%;农资用品4件,占比0.67%。

(二)服务类投诉举报量分析

服务类的投诉举报共计237件,其中,餐饮和住宿服务62件,占比26.16%;物业服务41件,占比17.30%;文化、娱乐、体育服务21件,占比8.86%;停车服务类16件,占比6.75%;美容、美发、洗浴服务14件,占比5.91%;教育、培训服务13件,占比5.49%;房屋装修服务7件,占比2.95%;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5件,占比2.11%;互联网服务5件,占比2.11%;销售服务2件,占比0.84%;。

(三)投诉、举报问题分类

在受理的投诉案件中,属于属于质量问题的151件,占比37.56%;食品安全问题的103件,占比25.62%;属于广告问题的36件,占比8.96%;属于售后问题的34件,占比8.46%;属于合同问题的29件,占比7.21%;属于价格问题的27件,占比6.72%;属不正当竞争问题的7件,占比1.74%;属于计量问题的5件,占比1.24%;属于标准化问题4件,占比1%;属商标问题的4件,占比0.99%;属于人身权利问题2件,占比0.5%。详见下图:

三、本期热点领域

(一)本月,市局继续实行12315热线电话24小时人工值守,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冷链食品、长江禁渔等方面的诉求,各县区局12315工作机构提升处理效率,加快办结时间全市系统通过12315平台已累计受理各类诉求25864件,其中投诉举报5376件,办结率达93.19%。

(二)关于食品方面问题。此类投诉举报咨询共计258件,主要集中在网上购买的食品与宣传购买不符,食品没有标签不规范、食品存在过期等问题,保健食品夸大功能。

(三)关于广告方面的问题。此类投诉举报共计168件,其中反映网店商家在网络销售商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产品与描述不符,使用绝对化语言等问题,主要涉及保健品、化妆品、服饰等商品。

四、典型案例

(一)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调处蔡某某酒店消费案

2021年7月1日晚,蔡某某和亲戚朋友10人在山南某饭店就餐消费,共消费570元,就餐数小时后亲戚朋友有6人出现呕吐、发烧症状,投诉人认为权益受到了侵害,2021年7月2日投诉至高新区市场局。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疑似食品安全中毒事件,立即向高新区疾控中心报告,配合高新区疾控中心前往消费者就诊的东方总医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控制事态。经高新区疾控中心调查并出具了不明原因食源性疾病爆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结论为:“食物引起发病的可能性高,因未取得食品样本采样检测,不能确定感染来源,不排除其他原因引起发病。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综合分析,初步判定本次事件为一起聚集性不明原因食源性疾病爆发事件。”经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酒店支付消费者就诊医疗费15000元,赔偿8000元。双方满意。

(二)寿县X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1年X月6日,我局收到关于“寿县X医院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的投诉。经核查,该院导管室于2021年4月1日,给患者聂XX输注了由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规格:500ml;产品批号:1808041405;生产日期:2018.08.04;有效期至:2020.08.0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判定当事人于2021年4月1日给患者输注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产品批号:1808041405;生产日期:2018.08.04;有效期至:2020.08.03)为劣药。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1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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