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方贤军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 告

发布日期:2021-02-03 11:25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高新区分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方贤军:

2020年11月19日,我局对方贤军涉嫌在山南新区金地滟澜山10号楼103室未办理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食品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立案调查,2021年1月21日我局向方贤军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高听字〔2021〕1号),经我局现场核查,方贤军租赁山南新区金地滟澜山10号楼103室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场所已经停止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多次拨打方贤军手机,均拒绝接听,无法取得联系直接送达。本局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邮寄快递邮件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至方贤军身份证地址,本局于2021年1月30日收到退回的快递邮件。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现将上述对方贤军下发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采取在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及在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联系地址: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山南新区高新区管委会206室,联系电话:0554-6628069)。

特此公告。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淮市监高听字〔2021〕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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