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身卡本人不用转卡给别人,店里强制性不给转的问题。

信件编号: 20250807001 来信时间: 2025-08-07 15:08
信件类型: 举报投诉 姓名: 余****
内容: 本人于2024年8月从万达后面的超V健身馆个人交易买了一张别人转给我的2年的健身卡,共计花费1300元,后期由于个人原因不需要了,卡里时间还有1年多,本人想着也用不上了就想把卡转给别人,卖点钱,去店里转卡,被告知我的卡是别人转给我的,现在不能再转给别人自能自己白白留着到期作废。对于以上强制的霸王条款,本人举报该健身房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5-08-26 17:53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关于举报人余先生投诉超V健身限制转卡问题的处理情况回复

   市消保委于8月8日收到局长信箱举报人余先生“关于健身卡本人不用转卡给别人,店内强制性不给转的问题”的投诉转办材料。接该投诉后,市消保委秘书处与市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接联合调查举报人反映事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余俊杰(手机号19857186120)反映,其于2024年8月从万达后面的超V健身馆个人交易买了一张别人转让的2年的健身卡,共计话费1300员,后期因个人原因不需要了,卡内剩余时间1年多,本人欲转让给别人,去店内办理转卡时,被告知该卡是别人转让给本人的,不能再次转让。认为该店的此项限制属于霸王条款,本人举报该健身馆损害了举报人利益。
   二、处理结果
1.举报人余先生已经和该健身馆达成一致意见,健身馆已经为举报人办理转卡手续;
2.关于举报人提出该健身馆限制二次转卡规定,已交由市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一步办理。
   三、处理过程
经协调,市消保委秘书处联合市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田家庵区大队于8月18日到该健身馆现场核查举报人反映情况。该健身馆负责人表示,该健身馆合同确实有限制会员转让次数的约定,但是,尚未接到涉及二次转卡而没有处理的消费纠纷。工作人员现场联系举报人余先生,核查情况时,余先生表示双方消费纠纷已于8月8日达成一致,对于该结果表示接受。
执法人员现场和该健身馆负责人约好时间,针对该健身馆合同的问题进行约谈。

                                                                                2025年8月25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5-08-07 17:20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的投诉咨询我局已受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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