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淮市监高新【2025】29号行政程序答复意见书的复核申请书

信件编号: 20251021001 来信时间: 2025-10-21 17:39
信件类型: 举报投诉 姓名: 郭****
内容: 一、被申请人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申请人通过有关部门投递的关于淮南阔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 《投诉信》事实与理由之第一项即详细阐明了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而后申请人据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诉求退还无人机培训费和相应赔偿。对此,被申请人初步评判和处理本案的思维应当是:调查淮南阔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有无人机培训资质,若无相应培训资质,其在网络发布广而告知的包含无培训资质的教练招生信息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若违反《广告法》是否应对其立案查处,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消费者身份”,若符合“消费者”身份,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退赔。 第一,淮市监高新〔2025〕29 号《行政程序答复意见书》先行解决的是申请人诉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还培训费和退赔一事,申请人于《投诉信》中先行要求对淮南阔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网络中发布广而告之的虚假招生信息违反《广告法》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进而在此基础上解决退还培训费和退赔事宜,故而被申请人先行解决消费争议一事不妥; 第二,被申请人认定“淮南阔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在宣传无人机职业技术培训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因证据不足,不能判定淮南阔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错误,第三,被申请人认定无人机培训消费事实错误 二、被申请人并未告知申请人权利救济的相关时间和途径 淮市监高新〔2025〕29 号《行政程序答复意见书》并未告知申 请人若对该《答复意见书》不服,申请复核的相关时间和途径,有 所欠妥。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5-10-24 08:53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
针对您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接到交办件后,我局执法人员人员再次前往实地核查,调查了解到淮南阔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为安徽阔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一致的子公司,在获得安徽阔天相关授权后发布培训招生简章开展招生活动。安徽阔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独立的实训基地实施培训,公司在招生简章中所提及的实训基地,均为其自身实际拥有和使用。目前掌握的信息尚未达到立案条件。10月28日,经我局调解,双方就退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投诉人表示满意。另,投诉人提及被投诉人无培训资质等行为,因被投诉人提供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发证部门为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非我局职责范围,建议投诉人向发证机关的主管部门中国民航局咨询。
   感谢您的来信!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5-10-22 09:14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的投诉咨询我局已受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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