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办的未使用、未开通瑜伽卡,七天内退卡,店里要高额违约金
| 信件编号: | 20260117001 | 来信时间: | 2026-01-17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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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举报投诉 | 姓名: | 李**** |
| 内容: | 本人是今年毕业的大学生,暂时还没有工作,因脊柱侧弯有些严重,想练瑜伽改善。1月12日首次在凤台县龙翔花园徽商银行上三楼三舍瑜伽馆办了一张瑜伽季卡,共计花费598元。1月13日,此卡未使用、未开通、因个人位置变化,申请退款。商家突然告知收据上有85%的违约金并坚持扣除85%的违约金才退款,在这之前对方未提及违约金、收据上违约金也未作显著方式。1月14日,协商无果,拨打12315。1月15日,回电,商家要35%的违约金。收据上存在多项格式条款例如:85%违约金、不能转让、最终解释权归本瑜伽馆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方法》第十二条,无论85%还是35%违约金都违法,侵害消费者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九条、第十四条,此类预付款全额退款。1月13日提出退款并要求当日18点前回复,对方拒绝。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法》第十条,预付款未明确约定以格式条款代替,到1月29日未退回预付款,构成故意退延或无理拒绝,侵害消费者利益。例子:《安徽省公布预付式消费问题整治典型案例》2025年09月,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希望相关部门,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6-01-23 16:50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支持与监督。针对您来信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您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涉事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我局已依法责令该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全额退还您的预付款,该经营者当即表示立即改正。截至目前,涉事经营者已将所收预付款全额退还至您方。 再次感谢您的来信反馈,您的监督是我们提升工作质效的重要动力,我局将持续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此回复! 2026年1月23日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6-01-19 09:41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的投诉咨询我局已受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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