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工作导则

发布日期:2025-10-23 16:58 来源:企业登记注册局 作者:企业登记注册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淮南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工作导则

 

一、总则

1.1 目的与依据

为全面提升餐饮服务行业规范化水平,强化源头治理,构建前端管控、中端规范、后端监管的全链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淮南市城乡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本导则旨在帮助餐饮从业者科学合理选址,减少返工成本,避免因选址不当导致经营受阻或违规风险,从多方面为餐饮场所选址提供全面、细致的指导建议。

1.2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淮南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含小餐饮备案)的选址规划、场所设置及相关许可审查准备工作。

二、选址基本要求

2.1 一般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在餐饮综合体内

依据:《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34/T 4139-2022)5.1.1、5.1.3

2.2 禁止选址区域

2.2.1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冷热饮品等除外)。现有住宅楼内不应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34/T 4139-2022)5.1.2。

2.2.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餐饮服务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餐饮服务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2.3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建筑及经鉴定为 C 级、D 级的危险房屋,不得作为餐饮场所。

依据:《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3 不适宜区域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的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依据:《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34/T 4139-2022)5.1.2

2.4 场所合法性要求

餐饮场所需为合法建筑,具备不动产权证明合法使用手续;租赁他人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依据:《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

2.5 距离要求

2.5.1产生油烟的餐饮场所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如居民楼、学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9 米;经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后,排放口与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 10 米。

依据:《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34/T 4139-2022)5.2.3、6.4.1。

2.5.2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 25 米以上。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34/T 4139-2022)5.1.2。

三、环境保护要求

3.1 油烟与异味控制

3.1.1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独立于住宅楼,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应在10米以上,且其朝向必须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
    依据:《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3.1.2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需安装与其经营规模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及专用烟道,净化后的油烟排放浓度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34/T 4139-2022)4.5。

3.1.3专用烟道应独立设置,不得排入下水道或雨水管道;油烟排放口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或人行通道,高度符合规范(建筑高度≤15m 时需高出屋顶,>15m 时需≥15m)。

依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6.2.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6.7.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1.4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影响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时,应采用末端增加物理/化学吸附、紫外光解等方式对其净化处理,油烟净化设施及烟道每季度至少应清洗维护1次,记录保存不少于1年。

依据:《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34/T 4139-2022)6.36.5.4。

3.2 废水与噪声控制

3.2.1含油污水需经隔油设施(符合CJ/T 295标准)预处理后排放,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水质需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B 级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34/T 4139-2022)7.2.1。

3.2.2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住建局申请排水许可;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不得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七、十四条。

3.2.3噪声排放需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排风机、冷却塔等设备需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定期维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34/T 4139-2022)8.1.2。

3.3 固废处理

3.3.1餐厨垃圾需单独存放于密闭容器中,交由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建立管理台账并保存 1 年以上。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34/T 4139-2022)9.1.3。

3.3.2餐厨废弃物应当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不得混入其他垃圾或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淮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

四、安全环境要求

4.1 装饰装修安全

4.1.1餐饮场所装饰装修工程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或登记管理;限额以下的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向属地乡镇(街道)申报登记,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安全责任告知书;对限额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的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向住建部门申报登记,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合同,住建部门予以登记管理,指导规范装饰装修施工活动。

依据:《淮南市城乡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条、第十一、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4.1.2限额以下餐饮场所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违反《装饰装修负面清单》所列内容。

依据:《淮南市城乡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11第二款、附件1

4.2 建筑防火与设施

4.2.1餐饮场所应优先使用管道燃气和电气灶具;不具备使用管道燃气和电气灶具条件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安全使用瓶装液化气,不提倡使用醇基燃料。商业综合体等密闭场所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4.2.2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应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报警装置,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5。

4.2.3餐饮场所建筑门窗不得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防盗窗(网)等障碍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4.2.4餐饮场所经营者不得破坏建筑原有防火分区、防火分隔,不得堵塞影响建筑原有疏散距离;要确保已设置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4.2.5施工中需动用明火的,需办理动火审批,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依据:《淮南市城乡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相关主体职责

5.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辖区内餐饮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对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登记,签订安全责任告知书。协助开展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巡查,对违法选址行为及时劝阻并移交相关部门。

5.2 物业公司

核查租赁场所的合法性及安全条件,发现违规装修或选址问题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协助维护消防设施、公共排水系统,制止占用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排水管道行为。

5.3 商业运营管理公司

统筹餐饮综合体的污染防治设施(如集中油烟处理、隔油设施)建设与维护。查验入驻餐饮单位的许可文件,督促落实环保、消防要求。

5.4 房地产开发商

预售、销售商住综合楼时,对不符合餐饮选址要求的商铺,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确保新建商业建筑配套专用烟道、消防设施,在房屋合同中明确使用限制。

5.5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按要求审查经营者提交产权证明场所平面图等材料。通过企业开办平台告知申请履行餐饮油烟防治基本义务。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时要查看排风及油烟过滤装置安装情况。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将餐饮经营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至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相关部门及时认领签收

5.7住建部门:负责餐饮场所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为单独排水的餐饮单位办理排水许可证。涉及装饰装修的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办理施工许可。

5.8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餐饮业油烟排放抽查监测工作,会同城管、市场等部门研究制定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措施,以及餐饮业油烟治理技术规范、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业务指导。

5.9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违法事实查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严肃查处餐饮油烟扰民、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有关规定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取缔禁燃区内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

5.10公安、商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规范管理相关工作

六、风险提示

餐饮服务投资者选址前可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咨询区域规划及限制要求,避免因禁设区选址导致许可失败。

租赁场所时需核实房屋规划用途,避免使用违法建筑或不符合餐饮功能的场所。

 

本指引未尽事宜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餐饮服务单位应主动履行主体责任,相关部门依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发布单位: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淮南市城市管理局、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南市消防救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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