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淮市监撤登字[2021]第008号

发布时间:2021-04-21 16:46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淮市监撤登字[2021]008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淮南市简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400MA2T3EL3XA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紫金时代广场内3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宏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11月,我局接到陈宏运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安排相关科室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并依据相关规定向淮南市税务局发出征询函。根据调查及税务部门的复函答复,淮南市简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存在欠税212,136.62元,已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与陈宏运在投诉举报中陈述的一致。综上所述,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及《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向陈宏运送达了不予撤销淮南市简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书面答复

    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行初26号行政判决书查实:“2018921日,第三人淮南市简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该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为: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淮南市简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淮南市简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材料。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设立登记材料齐全,于2018年9月21日为淮南市简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登记为陈宏运。后原告陈宏运认为他人冒用其身份证进行登记,向被告提出撤销该登记行为的申请,被告未予撤销,后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申请对第三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淮南市简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上“陈宏运”的签字是否是陈宏运本人所签进行鉴定。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上两处签名均不是陈宏运本人所写。陈宏运的身份证于2018年8月丢失,于2018年8月29日向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进行了居民身份证挂失,第三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中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系陈宏运丢失并挂失的该份身份证复印件。陈宏运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

    又查明,因机构改革,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职能由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被告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淮南市简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淮南市简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淮南市简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材料。上述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为被告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案第三人淮南市简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淮南市工商局提交真实、合法的登记材料。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第三人淮南市简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定等材料中“陈宏运”的签字经鉴定并非陈宏运本人所写,陈宏运的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信息进行了公司登记,陈宏运未参与公司的经营。被告在第三人淮南市简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中虽然履行了形式审查职责,但在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中,将原告陈宏运记载为第三人淮南市简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并非陈宏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没有申请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该登记状态与真实状态不一致,造成登记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应当依法予以更正,鉴于被告不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21日对淮南市简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

    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600元,由被告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202012月25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书:“(2020)皖0403行初26号行政判决书,已于202012月25日生效”。

    根据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行初26号行政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在办理淮南市简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材料中,冒用陈宏运签名,将陈宏运作为公司股东,所提交有陈宏运签字的材料均不是真实的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等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淮南市简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