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两节”期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4 17:27信息来源:知识产权保护科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集中展示我市“两节”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开展行政保护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警示市场主体守信合法合规经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鼓励广大消费者、市场经营主体积极维权,现向社会公布一批“两节”期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瓶、酒盒立休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3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寿县张李乡某百货商店销售的“亳州市曹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曹都贡”牌原浆酒涉嫌侵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店内经营的上述“亳州市曹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曹都贡”牌原浆酒是亲戚送的,共2瓶,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亲戚的购货凭证,当事人对上述白酒标价118元/瓶进行销售,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售出。据当事人的标价计算,违法经营额为236元。寿县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曹都贡”牌原浆酒,经寿县知识产权纠纷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包装盒和酒瓶均与使用第10476052号商标注册证和第13701700号商标注册证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近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的“曹都贡”牌原浆酒2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凤台县桂集镇某服装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24年1月8日,凤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凤台县桂集镇某服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左胸上方标识“骆驼图形-CAMEL"、吊牌标识为“卡卡其尔,货号23328,尺码170”的服装2件;左胸上方标识“骆驼图形+CAMEL”、吊牌标识为“卡卡其尔,货号23328,尺码180”的服装2件;左胸上方标识“骆驼图形+CAMEL”、吊牌标识为“金豆子,派克服脱卸,款号8847,尺码180”的服装1件。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调查。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涉嫌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4日,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对大通区某玩具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的形似“冰墩墩”钥匙扣5个、“冬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1件。最终,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冰墩墩”钥匙扣5个、“冬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1件;

2.罚款300元。

案例四: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维多利亚的秘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12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淘宝某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标称“”商标的睡衣,经商标权利人辨认,该店涉嫌销售商标侵权商品,且执法人员初步判断,涉案总经营额超过5万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经查,当事人陆某某在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的经营场所内,购进睡衣半成品,自行贴标包装,利用淘宝平台开设的4个网店和1个代发网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睡衣。2024年2月5日,公安机关现场扣押了457件假冒维多利亚的秘密睡衣、包装袋和吊牌,违法经营额超过100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最终,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睡衣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追诉标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案例五: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谢家集区某美容店经营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3年12月4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谢家集区某美容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美容室右边的美容床上,发现铺有“美特丽丝碳纤维电热褥垫”1张,生产日期:2021年4月29日,在该美床容右侧墙上贴有该褥垫广告1张,该广告上标有:“美特丽丝产品结构,专利证号:2007201598573”,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该专利状态,该专利权已终止。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12月8日报经批准立案。

经查明,涉案褥垫和其宣传广告系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从不明渠道购进并张贴的,褥垫进价是260元/个,是给顾客做美容时给美容床加热使用,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尚未销售。该褥垫广告上标有:“美特丽丝产品结构,专利证号:2007201598573,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该专利状态,该专利权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9日,于2017年12月29日已终止,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经计算,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的规定,构成经营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8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谢家集区某美容店经营假冒专利商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潘集区某日用百货涉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7日,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重点市场整治工作要求对潘集区地下商业街(重点市场)进行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潘集区某日用百货钥匙挂坠货架上发现18个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挂件,无外包装。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挂件上标有BEIJING2022,现场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相关文件。

2023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钥匙挂坠货架上发现18个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挂件,无外包装。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挂件上标有BEIJING2022,现场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相关文件。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上述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挂件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店里配货时商家赠送,共30个,店内销售价:3元/个,共销售12个,剩余18个在2023年12月7日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查获。

办案机关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挂件18个;

2、罚款人民币伍佰(500.00)圆整。

案件七:山南新区某烟酒经营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2日,高新局接投诉举报违法线索,指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山南新区某烟酒经营行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销售区发现30瓶标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次日期2022年6月9日、酒精度50%vol、浓香型、“年份原浆”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16白酒和16瓶标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次日期2021年6月22日、酒精度52%vol、浓香型、“年份原浆”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20白酒,当事人经营销售的上述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商品进行扣押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淮市监高强制〔2024〕1号),我局委托注册商标持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次白酒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批白酒不是注册商标持有人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年份原浆”(商标注册证号:22867480)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于2024年1月2日予以立案查处。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48瓶,违法经营额21760元,违法所得80元,高新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30瓶标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次日期2022年6月9日、酒精度50%vol、浓香型、“年份原浆”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16白酒;没收16瓶标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次日期2021年6月22日、酒精度52%vol、浓香型、“年份原浆”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20白酒;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处罚款22000.00元。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