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毛市监处罚〔2024〕0058、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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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淮毛市监处罚〔2024〕0058号 | 淮南市罗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淮南市罗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340400MA2UH4R38C | 罗* |
淮南市罗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精品羊杂40袋; 2、没收违法所得1060元; 3、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
已缴纳 | |
2 | 淮毛市监处罚〔2024〕0059号 | 淮南市焦岗湖忠辉食品有限公司 | 淮南市焦岗湖忠辉食品有限公司 | 91340400771148329B | 顾*芬 | 淮南市焦岗湖忠辉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10元; 2、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
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