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计划】关于做好全市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8 15:29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室(局、中心),局属各相关单位

加快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做好2024“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筑牢夯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

局各相关室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证照分离”改革、权责清单调整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和内容,并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更新。要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指导本业务条线健全完善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到“全覆盖”“底数清”。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精细化建设,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分别按照许可类型、行业类别、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要素分类标注,不断提高“双随机”匹配的精准度。要不断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和细则,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方法和工作要求,切实增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科学性。

    二、严格规范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管理

局各相关室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作为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扎实做好计划制定、计划实施、计划调整等环节工作,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局各相关室要牵头抓好本条线双随机抽查工作对于统一发起的抽查任务,要强化统筹实施,有序做好分类建库、对象抽取、人员匹配、实地核查、公示处理等环节工作;对于各县区自行组织发起的任务,要加强督促指导和跟踪问效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局、市局计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分解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对省局、市局统一发起的任务,原则上各地不再重复发起。要按照计划安排,坚持公开、公正原则,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同一时间段内不同任务抽取检查对象,应当合并实施检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的各项抽查任务,原则上应当于11月底前完成,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动态调整的,应及时公开公告。

三、全面推行“一业一查”模式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按照“能联尽联”的原则,加大对同一行业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监管事项的整合力度,通过统筹开展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取代以往的多头重复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要聚焦民生、安全等重点领域,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涉及部门多、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以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部门单独检查为例外,统一组织任务抽取,统一开展名单比对,统一实施联合检查。将部门联合抽查纳入年度计划管理体系,与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避免出现“两张皮”。对于积极拓展部门联合抽查领域和事项并取得成效的,为企优环境考核中予以倾斜。

、强化与信用监管的统筹运用

局各相关室和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着眼提升监管效能,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现差异化监管规则在双随机抽查中的“应用尽用”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业务条线,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不断优化完善本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其他业务领域,要加大对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常态化运用,将双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与企业信用风险状况挂钩持续提升监管精准性、有效性。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的综合研判科学把握日常监管的重点和进度,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要加强告知承诺事项监管,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核查和公示推动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和守法经营。

、着力营造宽松适度的监管环境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要贯彻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落实轻微违法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实行触发式监管、沙盒监管模式,积极营造宽松适度、“无事不扰”的监管环境。要更加注重市场主体感受,优化监管方式方法,除重点领域、特殊事项外,在按计划开展日常上门检查前,原则上要与市场主体联系,告知检查时间、检查事项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以高效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要强化事前沟通指导,鼓励各县区“一次上门”为契机,探索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

、加强组织实施

局各相关室和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跟踪调度机制,切实发挥“双随机、一公开”在日常监管中的基本手段作用,不断提升市场监管效能。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条线监管的深度融合,强化与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网格化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的有效衔接,加快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体系。要及时总结分析评估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掌握监管中的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请各县区局于2024315日前将本单位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报送局信用监管局各相关室和各县区局应于2024125日前完成对本条线、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并反馈至局信用监管科。

    

附件: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34

 

 

 

 

 

 


附件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牵头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对象

抽查基数

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4年度全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只针对实缴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县区自行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网络交易监管、产品质量监管、知识产权保护按职责分工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抽查基数约32万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9600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市场主体的抽查力度。

20243月至11月(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与人社、商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2

2024年度全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

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科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大型企业

抽查比例不低于70%

省局统一派发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7月至11月

 

3

2024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执行电价政策、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情况的检查

自行组织

发起 (价格检查局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行政区域内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3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4月至11月

 

4

2024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自行组织

发起 (价格检查局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行政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5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4月至11月

 

5

2024年度全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双反科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地在淮南的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

抽查比例5%。

省局统一派发

根据直销企业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20243月至11

 

6

2024年度网络交易平台情况抽查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经营者

抽查比例70%。

省局统一派发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5月至11月

 

7

2024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5%。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20243月至11月

 

8

2024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各地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超过5%。

各地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20243月至11月

 

9

2024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市局抽查比例为10%(其中,2023年以来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企业不少于一半)。县(区)局按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查。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县(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20243月至11月

 

10

2024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生产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43月至11月

按照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11

2024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生产监管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抽查基数450户。级抽查比例不低于1%。各抽查比例不低于5%。

不低于25

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按计划实施。

 

12

2024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牵头、广告监管按职责分工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2023抽检不合格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43月至10月

 

13

2024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以上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43月至11月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14

2024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科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20243月至11月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15

2024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43月至11月

 

16

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各级自行组织(食品抽检科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在售食品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按计划实施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17

2024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20244至11月

 

18

2024年度全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证后监督检查由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级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1.证后监督检查抽查比例100%(省局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3%,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2.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比例由市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1.证后监督检查由省局派发2.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20244月至10月

 

19

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县区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3月至11月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牵头指导)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3月至11月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县区自行组织发起(计量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3月至11月

 

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县区自行组织发起(计量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3月至11月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负责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3月至11月

 

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县区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3月至11月

 

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县区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3月至11月

 

20

2024年度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牵头,广告配合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43月至11月

 

21

2024年度全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

抽查基数包含2022年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市、县(区)局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20245月至10月

 

22

2024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抽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是否存在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是否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等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科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

市局抽查比例为不低于10%县(区)局按不低于20% 进行抽查。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3月至11月

 

23

2024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标准化科负责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0.25%。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44月至11月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24

2024年度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科负责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省局统一派发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3月至11月

 

25

2024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牵头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代理机构

抽查比例不低于3%。

省局统一派发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2024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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