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计划】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淮双联办〔20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健全完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高协同监管效能,减轻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淮南市“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淮南市“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联办)会同有关市直部门制定了《淮南市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联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一、强化统筹推进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联合抽查任务有序高效实施。市直各牵头部门要按照联查计划,及时会同参与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工作要求等,确保上下协同、步调一致。各参与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密切配合,积极响应,照单履职,形成监管合力。各县区要对照联查计划,结合实际,统筹制定本辖区“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鼓励将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纳入联合抽查范围,不断提高协同监管效能。
二、规范工作流程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依托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按照分类建库、摇号派发、实地核查、公示处理等流程有序组织实施部门联合抽查。发起部门要牵头建立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确保监管全覆盖、检查无死角;要按照联查计划确定的抽查比例,通过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与配合部门分别抽取各自的执法检查人员;要成立联合检查组,协商议定检查日程,协调安排检查用车,提前做好数据共享,高效开展实地核查。需要企业提供的证照、财务资料等,要一次告知检查对象提前准备。联合抽查各参与部门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完善配套机制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以常态化开展部门联合抽查为契机,建立健全与行业监管相配套的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协同工作机制,优化整合监管资源,统筹制定监管政策,督促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共享监管信息。要加强风险隐患联合监测和问题线索联合处置,推进风险隐患动态监测、科学评估、精准预警和及时处置,既要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又要防止多头检查、重复处罚。要积极探索符合行业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管模式,加快建立完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全面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提升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积极推行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对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制定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要加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推动放管结合、审管衔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四、强化督促指导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进度跟踪调度及对账销号机制,加大对本辖区、本系统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市双联办将部门联合抽查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对市直部门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和对各县区为企优环境季度分析评议内容,并适时进行通报。各县区也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确保部门联合抽查各项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请各县区、市直各牵头部门于7月5日、12月5日前分别将阶段性和全年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市双联办。
淮南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
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
淮南市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行业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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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 |
2024年度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
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淮南市工程咨询单位 |
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发起,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兼顾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
2024年8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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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情况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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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2024年度全市营利性民办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不少于2所学校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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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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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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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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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学科类校外培训 |
2024年度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有办学许可证(或设立核准书)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民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4月至11月 |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登记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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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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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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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 |
2024年度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科技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科技类非学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
市、县级科技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科技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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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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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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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文化艺术类非学科校外培训 |
2024年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文化艺术类非学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抽查不少于20个机构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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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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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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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 |
2024年度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体育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体育类非学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
市、县级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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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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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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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2024年度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联合抽查 |
教育体育部门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馆)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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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体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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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教育体育部门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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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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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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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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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 |
2024年全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体育部门 |
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行政许可 |
全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市级教育体育部门、消防部门 |
市教育和体育局牵头发起,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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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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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宾馆、旅店 |
2024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全市宾馆、 旅店、民宿等住宿经营单位 |
县级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在营宾馆980家,抽查比例5% |
2024年4月至11月 |
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广播电视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质量安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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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门 |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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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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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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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外商投资企业 |
202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全市外商投资企业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总体抽查比例为3%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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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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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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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投资类企业 |
2024年度投资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全市名称中含“投资”关键字的存续企业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总体抽查比例为1.5%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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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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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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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机动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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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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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6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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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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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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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 |
2024年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 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全市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6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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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环境与环保类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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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
2024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重点、特殊、一般检查对象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 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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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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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
2024年度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污登记表质量进行抽查 |
排污登记表 |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 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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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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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一般建设项目 |
2024年度一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
2023年度开展登记的建设项目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部门 |
市级生态环境厅牵头发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 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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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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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 |
2024年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省级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新生产机动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达标排放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起,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9家,根据实际抽查基数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6月至11月 |
省级统一发起,市、县不再另行发起,按照省级要求开展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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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 |
2024年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省级部门联合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销售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
新机动车销售企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起,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抽取 |
2024年6月至11月 |
省级统一发起,市、县不再另行发起,按照省级要求开展工作 |
商务部门 |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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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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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2024年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可 |
全市在监管平台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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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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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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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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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罐车罐体检测合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发证的检验机构检验的罐车罐体);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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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企业 |
2024年度全市道路运输客运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
全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 |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 |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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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旅客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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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预约出租车) |
2024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预约出租车)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活动 |
网约车运营平台公司及注册车辆、驾驶人员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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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等安全隐患;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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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保障从业人员合理劳动报酬情况;报酬从业人员获得合理休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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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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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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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平台) |
2024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货运平台)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查情况的检查;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的检查 |
注册在我市、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络货运平台公司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税务部门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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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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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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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道路运输客运站 |
2024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 |
全市在监管平台中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单位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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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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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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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2024年度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能力及履行情况,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情况 |
注册在我市、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
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委网信办及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对应的市级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发起,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委网信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超过15% |
2024年4月至10月 |
依据《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
公安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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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理部门 |
网约车平台网络应用、服务器设置等相关信息检查;从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保报告、备案证明、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报告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建设等相关材料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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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
支付结算业务合规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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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网信管理部门 |
网上内容处置能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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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班车客运 |
2024年度班车客运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资质和驾驶人员、车辆动态监控情况 |
在我市取得许可的班车客运企业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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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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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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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旅游客运 |
2024年度道路旅游客运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包车客运企业经营情况 |
在我市取得许可的旅游客运企业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文旅部门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文旅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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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门 |
涉及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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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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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 |
2024年度全市巡游处置车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全市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 |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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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
2024年度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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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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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 |
2024年度全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
全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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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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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与航道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
2024年度全市与航道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对省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全市与航道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
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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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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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企业 |
2024年度全市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 |
全市港口和水运企业 |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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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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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港口企业 |
2024年度全市港口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港口设施保安行为的监督检查;港口经营的监督检查;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全市港口和水运企业 |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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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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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肥料生产经营 |
2024年度肥料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检查;登记产品标签标识检查 |
市内登记的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重点监管的有机肥料企业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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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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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农作物种子 |
2024年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检查;生产经营档案检查;生产经营品种、标签检查;生产经营品种质量、真实性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确定抽查基数,按照10%比例抽取 |
2024年6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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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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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
2024年度饲料、饲料添加剂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许可条件的检查;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产品标签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抽查基数474家,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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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农业转基因 |
2024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检查;标识检查等 |
转基因加工企业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抽查基数73家,按照4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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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2024年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资质检查;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物种情况检查;物种系谱、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档案检查;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和年度审验情况检查;人工繁育场所、设施和技术检查;水生野生动物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
持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申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的的单位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抽查基数277家,按6%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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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兽药生产 |
2024年度兽药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
兽药生产企业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抽查基数45家,按照2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39 |
农药生产 |
2024年度农药生产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原材料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等情况 |
农药生产企业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抽查基数96家,按照6%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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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
2024年度全市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全市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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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生猪定点屠宰场 |
2024年度全市生猪定点屠宰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发起,市生态环境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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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 |
2024年度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5%比例抽取,其他类型社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针对消防安全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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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非煤矿山 |
2024年度非煤矿山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建设、落实情况;企业相关人员及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 |
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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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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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工贸企业 |
2024年度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全市工贸企业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企业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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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2024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全市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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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危险化学品生产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抽取的企业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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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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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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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海关部门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海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抽取的企业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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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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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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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部门 |
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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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危险化学品使用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抽取的企业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且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使用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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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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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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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2024年度全市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全市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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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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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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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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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2024年度全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文化和旅游、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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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2024年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内容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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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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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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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营业性演出 |
2024年度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全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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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艺术品经营 |
2024年度全市艺术品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检查 |
全市艺术品经营单位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54 |
旅行社 |
2024年度旅行社及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全市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交通运输部门 |
旅行社租(使)用的旅游包车资质和驾驶员从业资质检查;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
55 |
文物保护单位 |
2024年度文物保护单位 部门联合抽查
|
文物部门 |
“四有”工作落实情况检查;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护情况检查 |
全市文物保护单位 |
市、县级文物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文物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抽查不少于10家,从文物保护单位分类目录中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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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
2024年度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检查;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检查 |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
县、区文化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
57 |
电影放映 |
2024年度全市电影院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
全市电影院 |
县、区文化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发起,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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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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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印刷企业 |
2024年度全市印刷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印刷企业检查 |
全市印刷企业 |
县、区文化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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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新车销售 |
2024年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60 |
二手车市场 |
2024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含二手车经销、经纪、评估等) |
市、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61 |
报废机动车回收 |
2024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的检查 |
|||||||||
生态环境部门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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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对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零配件采购来源和维修零部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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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2024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 |
品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集团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省级检查)、规模发卡企业(市级检查) |
市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超过12%的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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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商业特许经营 |
2024年度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是否合规备案、备案时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是否依规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
全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商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3月至10月 |
|
公安部门 |
以特许经营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利用特许经营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等构成合同诈骗或其他诈骗的、以及其他特许经营违法涉及犯罪行为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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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虚假广告进行监管;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进行监管;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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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成品油经营 |
2024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企业零售成品油经营资质开展检查;对企业购销、出入库、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相关台账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企业岗位制度、操作规章、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开展检查 |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对企业反恐工作措施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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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部门 |
对企业油气回收装置和其他涉及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
交通运输 部门 |
对企业涉及成品油运输活动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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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部门 |
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设备设施等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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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部门 |
对企业登记事项、油品质量、商标使用和经营行为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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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
2024年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检查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市、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商务厅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公安部门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情况检查;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治安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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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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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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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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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林草种苗、林草种子 |
2024年度全市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生产用地情况;承诺践诺情况;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外开展生产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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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 |
2024年度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及经营利用相关活动;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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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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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燃气 |
2024年度城镇燃气生产质量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燃气主管部门 |
燃气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全市城市(县城)供气企业 |
市、县级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7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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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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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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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税务重点稽查对象 |
2024年度重点稽查对象部门联合抽查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列入税务随机抽查对象省级重点稽查对象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 |
市级税务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税务局牵头发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抽查基数约220户,抽查比例20%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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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出口商品生产 |
2024年度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海关部门 |
企业海关备案基本信息情况检查;企业诚信情况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我国及出口目的国或地区的法规标准检查 |
全市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
淮南海关、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合肥海关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共835家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按12%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在“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领域开展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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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劳动用工 |
2024年度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全市存续企业 |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家以下的按3%比例随机抽取;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1.5%比例随机抽取;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10000家以上的按0.05%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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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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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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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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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统计调查 |
2024年度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统计部门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全市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
市、县级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统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在1个市随机抽取15户规上工业企业、5户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5户规上服务业企业、20个投资项目和5家经营范围包含“调查”“信息咨询”等字样的法人单位 |
2024年4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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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典当 |
2024年度典当行部门联合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业务检查;借贷款行为检查;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用情况检查;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收当业务的检查;绝当物处置业务的检查;注册资本金情况的检查;无证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市存续典当公司 |
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
74 |
商业保理 |
2024年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行为检查;融资行为检查;经营风险检查;重大事项报告检查;外溢风险情况检查;持续经营情况检查 |
全市存续商业保理公司 |
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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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特殊食品(药品)生产 |
2024年度特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随机抽取1家生产企业和4家经营企业 |
2024年4月至11月 |
省级统一发起,市、县不再另行发起,按照省级要求开展工作 |
卫生健康部门 |
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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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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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2024年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药品监管部门 |
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管 |
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市场监管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药监局、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指导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按照5%的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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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房地产开发 |
2024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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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物业服务 |
2024年度物业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合同备案、装修登记制度等事项的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
79 |
房地产经纪 |
2024年度房地产经纪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源发布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
80 |
房地产估价 |
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估计报告出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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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建筑工程质量 |
2024年度建筑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动部门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国动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符合检查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抽查比例不超过2% |
2024年6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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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动部门 |
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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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建筑业资质企业 |
2024年度全市建筑业资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2.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3.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4.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和省大气办安排开展日常检查);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6.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规范监督检查;7.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8.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检查;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
全市建筑业资质企业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国动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国动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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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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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部门 |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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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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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建筑工程行业 |
2024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全市建设工程企业 |
市、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动部门 |
市、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起,同级国动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国动部门 |
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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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2024年度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
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85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2024年度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86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2024年度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
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87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2024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88 |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 |
2024年度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新型墙体材料检查 |
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企业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89 |
预拌混凝土企业 |
2024年度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 |
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
90 |
污水处理 |
2024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市、县级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抽查比例均为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 |
|||||||||
91 |
ODS类企业 |
2024年度ODS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 部门 |
ODS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企业的监管 |
涉及ODS物质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的企业 |
市、县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抽查比例均为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 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
92 |
民爆 |
2024年度民爆生产、销售和爆破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 |
市、县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气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气象、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流向登记行为的检查 |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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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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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养老机构 |
2024年度养老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资金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已备案养老机构 |
市、县级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7月至9月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94 |
经营性公墓 |
2024年度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经营性公墓 |
市、县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抽查数量不少于2家 |
2024年8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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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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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拍卖经营 |
2024年度拍卖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拍卖企业经营权和拍卖师情况的检查 |
全市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商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基数,按不低于5%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公安部门 |
拍卖业治安管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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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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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公章刻制 |
2024年度公章刻制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检查 |
全市公章刻制企业 |
县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在营71家公章刻制企业,抽查比例10%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
97 |
粮食收储 |
2024年度粮食收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
粮食收储企业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查市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30%,县(区)级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 |
|
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
98 |
粮食加工 |
2024年度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高于10%,由各级粮食部门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 |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
99 |
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 |
2024年度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压实企业合理管控外卖骑手在线工作时长落实情况;压实企业对外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配送环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
外卖餐饮平台及第三方配送合作单位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抽查 |
2024年8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压实企业对外卖送餐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引导督促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配送车辆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主体责任 |
|||||||||
商务部门 |
优化公共服务;推动外卖送餐服务标准化建设;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安全生产等方面主体责任 |
|||||||||
100 |
餐饮业 |
2024年度餐饮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餐饮企业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燃气安全情况检查 |
|||||||||
商务部门 |
餐饮业经营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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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101 |
药品经营企业 |
2024年度药品和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全市药品(特殊食品)经营企业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医疗保障部门 |
医保服务行为检查;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行为;不得将超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医保结算 |
|||||||||
102 |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卫生健康与食品安全
|
2024年度全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卫生健康与食品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全市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教育体育部门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教育体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教育体育部门 |
落实责任制情况;培训考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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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2024年度全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全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文化产品检查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检查 |
|||||||||
104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2024年度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消防部门 |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消防部门 |
消防情况检查 |
|||||||||
105 |
桶装包装饮用水 |
2024年度全市桶装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全市桶装包装饮用水(含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生产企业 |
市、县级市场监管、水利管理部门 |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水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水利部门 |
取水许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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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能效标识使用企业 |
2024年度全市能效标识使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发展改革吗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发展改革部门 |
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 |
|||||||||
107 |
水效标识使用企业 |
2024年度全市水效标识使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水利部门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水利部门 |
用水定额、用水计划使用情况 |
|||||||||
108
|
法律咨询行业 |
2024年度法律咨询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法律咨询公司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 4月至11月 |
|
司法行政部门 |
法律咨询业务开展情况 |
|||||||||
109
|
快递行业 |
2024年度快递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邮政管理部门 |
对快递企业经营行为等进行检查 |
全市快递企业 |
市级邮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邮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市级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是否建立并执行治安保卫制度;是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确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是否配备值守人员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110
|
邮政企业 |
2024年度全市邮政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邮政管理部门 |
邮政普遍服务(邮件处理场所、邮件营业场所) |
全市邮政企业 |
市级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邮政管理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11
|
高税收风险企业 |
2024年度高税收风险企业联合抽查 |
税务部门 |
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等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高税收风险企业 |
市级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税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异常事项类型等条件确定抽查基数,抽取比例不低于定向抽查基数的5%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12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
2024年度项目施工监理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人防主管部门 |
企业资质、在皖备案、违法及不良行为、质量规范、人员及资料保密等要求方面的检查 |
全市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
市、县(区) 级人防主管部门、住建部门 |
市级人防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 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 月至11月 |
|
住建部门 |
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行为 |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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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零售 |
2024年度烟草制品零售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烟草专卖部门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 |
烟草制品零售企业 |
市级烟草专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烟草专卖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
抽查比例不超过5%,其中信用等级D级20%,C级2%,A级、B级为1%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14
|
招标代理 |
2024年度招标代理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公共资源监管部门 |
对代理机构服务能力进行检查 |
招标代理企业 |
市级公共资源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公共资源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监管平台实时数据,抽查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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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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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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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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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 |
2024年度户外广告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户外广告设施设备核准的检查 |
户外广告经营企业 |
市、县(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督部门 |
市、县(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10%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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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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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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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
2024年度司法鉴定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司法部门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执业情况检查 |
司法鉴定机构 |
市级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司法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 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 年 4 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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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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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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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 |
2024年度生产建设单位联合抽查 |
水利部门 |
水土保持“三同时”落实情况,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落实情况 |
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 |
市水利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 |
市级水利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抽查比例5%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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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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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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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水企业 |
2024年度取水用户部门联合抽查 |
水利部门 |
取水许可检查 |
已经取得许可的取用水户 |
市级水利部门、经信部门 |
市级水利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经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取水用户不少于1家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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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部门 |
节能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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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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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粉尘涉爆 |
2024年度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涉粉尘涉爆6条重点检查事项 |
全市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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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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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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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 |
2024年度金属冶炼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和冶金有色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
全市金属冶炼企业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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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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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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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企业 |
2024年度全市工贸行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涉有限空间作业4条重点检查事项 |
全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涉有限空间企业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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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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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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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企业 |
2024年度全市烟花爆竹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全市烟花爆竹企业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气象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发起,市公安局、市气象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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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产品流向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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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管理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定期检测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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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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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 |
2024年度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联合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业务范围情况;资产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创新业务情况等 |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已开业并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 |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已开业并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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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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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
2024年度全市融资租赁经营行为联合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状态检查;业务行为检查;公司治理检查;监管指标检查;重大事项检查;租赁物检查;注册资本缴付检查 |
全市存续融资租赁公司及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的公司 |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9月 |
全市存续融资租赁公司及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的公司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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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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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行业 |
2024年度全市测绘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查、测绘年度报告抽查、保密检查 |
全市测绘机构 |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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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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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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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 |
2024年度全市代理记账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财政部门 |
会计监督检查;年度会计信息;设立条件、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 |
全市代理记账企业 |
市、县(区)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 |
市、县(区)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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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合同及招工管理、工资支付及工资标准、规章制度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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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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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2024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财政部门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级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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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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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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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 |
2024年度全市资产评估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 |
全市资产评估机构 |
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级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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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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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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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
2024年度全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全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部门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委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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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环保手续履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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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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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2024年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 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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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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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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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医疗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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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的检查 |
医疗机构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医疗保障、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配合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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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部门 |
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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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价格收费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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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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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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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 |
2024年度全市互联网诊疗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机构资质检查;人员资质检查;依法执业情况检查等 |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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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广告发布情况检查;使用药品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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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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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业 |
2024年度全市劳务派遣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务派遣企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全市劳务派遣企业 |
市级人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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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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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
2024年度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
市级人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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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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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鉴定机构 |
2024年度全市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鉴定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鉴定机构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市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鉴定机构 |
市级人社部门、教育体育门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发起,市教育和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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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育部门 |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鉴定机构经营情况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