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毛市监处罚〔2024〕0054号、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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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淮毛市监处罚〔2024〕0054号 | 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夏集镇卫生院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夏集镇卫生院 | 1234040009961786XK | 史*猛 |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两瓶; 2.罚款20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
已缴纳 | |
2 | 淮毛市监处罚〔2024〕0057号 | 夏集镇朱岗村卫生室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夏集镇朱岗村卫生室 | PDY00024534042112D6001 | 金*航 |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特定电磁波治疗器一台; 2.罚款20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
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