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4-06-21 15:05信息来源:执法稽查科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24年4月份以来,淮南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围绕“铁拳”行动的14项规定动作和1项自选动作,重拳出击,依法严查虚假宣传、假劣农资、商标侵权、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计量作弊等乱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对销售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案

根据投诉举报,2023年10月11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在当事人辅料库发现标注为“某九里香”大米的包装袋1400条,包装袋标签标注:每100克(g)蛋白质含量6.8克(g),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数13%。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九里香米的自检报告、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经查,当事人称生产销售的上述九里香米外包装袋上的标签标注是供货商根据寿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印制,营养成分表是供货商排版时排版错误,导致九里香米的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标注错误,但该公司仍使用此包装袋,该公司生产的九里香米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实际应是1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2024年1月2日,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寿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对销售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020元的行政处罚。

二、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某电动车经营部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案

2023年12月25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其所售的部分电动自行车更换了蓄电池类型、改变了额定电压,将产品合格证上标明的锂电池更换成了铅酸电池,并通过加装电池的形式将48V的额定电压改变成了60V/72V,导致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及附件与产品合格证上标明的参数不一致,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3月22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7348元的行政处罚。

三、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潘集区袁庄张某鸡公煲酒店对商品性能作虚假宣传案

2024年1月23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潘集区袁庄张某鸡公煲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饿了么”外卖平台的菜品介绍中标注“有机花菜”的字样, 该店未能提供“有机花菜” 的有机产品认证材料,当事人承认,该店宣称的“有机花菜”是从集贸市场农产品经营者处购得普通花菜,购进的花菜也没有有机标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2024年3月20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潘集区某证水果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3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架河街道开展计量器具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销售水果交易结算的电子秤有作弊功能。经调查,该秤开启作弊模式后,按不同的作弊键,5Kg标准砝码称重分别显示为5.235kg、5.485kg、5.735kg三种不同的质量。经淮南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该电子秤为不合格电子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2024年4月19日,潘集区市场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台县古店乡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3年10月17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有限公司受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对凤台县古店乡某农资经营部正在销售的标称“中皖双环”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出具了结论为总养分(N-P2O5-K2O)、氧化钾(K2O)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31019006),2023年11月27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在收到报告后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未要求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 2月 21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205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田家庵区某书店经营盲盒未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概率案

2024年4月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田家庵区某书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进门左侧第二层货架(自上而下)发现有11盒标称“Chocat 巧克喵战!女神系列盲盒”;3盒标称“Yoola 悠拉游乐园系列”;1盒标称“花之芭蕾女孩贝拉盲盒”的产品。上述3款盲盒产品外包装标注含有隐藏款但均未公示抽取概率等信息。当事人也未对上述3款在售盲盒概率明细在店内进行公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5月10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查处大通区孔店乡段某农资商店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1月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大通区孔店乡段某农资商店销售的地膜厚度偏差项目不符合GB 13735-2017标准要求,该农用地膜系不合格产品,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地膜10卷,对外销售8卷,剩余1卷多(部分被抽检)自行销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5月10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没款1366元的行政处罚。

八、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在拼多多商城的淮南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店铺购买了商品“板栗仁”,图片宣传是到手价 8.8一盒,实际购买了3盒共扣款27.9元,单价9.3元一盒。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8日立案,经查,当事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平台经营食品页面显示到手价为8.8/盒,实际售价9.3元/盒。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和《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2024年3月28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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