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市监竞〔2023〕3号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淮南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
根据《安徽省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淮南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淮南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长效机制,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安徽省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并结合《淮南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淮南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主要目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我省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三地一区”战略,落实我市创新战略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开拓创新,以点带面,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推动我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质增效,营造商业秘密保护良好氛围,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切实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选择县区、基地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和保护效能,逐步构建行政引导、企业自主、预防为先、多元协同的商业秘密保护格局;按照“一县(区)一策”引导帮扶,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环境;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化水平,探索建立与国际竞争规则相衔接的保护体系;进一步增强商业秘密保护主体意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氛围营造,形成重视商业秘密、尊重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环境。
三、试点范围
(一)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县区以县(区)政府为申报单位,申报对象为:县(区)、国家级开发区及省级开发区。
(二)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基地以园区、协会、企业及其他单位为申报单位,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园区、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商业秘密保护联系点 3个类型。
商业秘密保护园区申报对象为高新技术产业园、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特色小镇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础较好的园区以及产业聚集区。
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申报对象为重点产业、聚集产业、创新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好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孵化器、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及其他单位。
商业秘密保护联系点申报对象为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重点产业中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强、保护工作机制完善、成效较明显的企业。
四、工作职责
(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制度体系,积极参与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县区、基地的评估验收和动态管理。对经评估验收通过的县区、基地统一发文并授牌。在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县区中择优培育、推荐申报国家及省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
(二)县(区)市场监管局及分局负责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牵头开展本地区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以及申报工作;牵头起草制订本地区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县区工作计划,配合开展国家及省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创建和推荐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培育指导、审核推荐等相关工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积极争取同级财政经费保障;总结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对于激发和鼓励全市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激情,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各县区(园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者创新创造意识和潜能、推动产业改造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注重引领,落实责任。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要注重工作引领,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按照《淮南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联动协作机制(试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做好本级政府,属地园区、协会、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培育指导和申报工作。每年应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确定一定数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浓、保密制度建立较为完善的园区或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对重点单位要重点跟踪指导,同时指导园区或企业积极申请创建市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推动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积极申报市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县区。要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律所等专业机构,强化专家学者的第三方智力支持,确保各项资源有效供给,力求工作实效。
(三)积极探索,总结推广。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分析辖区市场主体发展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及企业发展需要,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帮扶工作。依据《安徽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试行)》、《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及《淮南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标准的要求,积极探索商业秘密保护的新机制新方法,完善淮南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联动协作机制。针对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特点,敢于创新、勇于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发挥创新试点在推动全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的先行示范效应。
(四)动态管理,跟踪推进。试点期间,市市场监管局将对创新试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并适时组织评估创新试点县区上报的工作方案推进落实情况,评估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工作推进情况,对于创新试点工作推进不畅的县区以及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不力等情况不再满足创新试点要求的基地,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试点资格。
联系人:李兆新、谭秀莲 电话:0554-2677095
附件:
1.淮南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县区申报基准
2.淮南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基地申报基准
附件 1
淮南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县区
申报基准
一、试点指标
综合考虑我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进情况,2023年培育完成1个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县区建设工作;到 2025年培育完成3个以上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县区建设工作。试点周期为 3年,试点期满后,及时交流总结试点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申报要求
以“自愿申报、自主建设、鼓励创新、示范引领”为原则,申报试点的县(区)应当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2〕26号)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市监竞〔2023〕3号)要求,以政府名义报送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具体包括:开展创新试点的基础和优势、试点周期内的重点任务和创新举措,以及组织保障特别是人、财、物的支持程度等。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建设方面。结合各自经济发展趋势和特点研究制定符合发展需要的保护制度规则;探索对知识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创新型企业、老字号企业的保护,建立健全保护规则体系;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有效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保密措施等。
(二)工作机制方面。发挥行政保护快速便捷优势,与司法部门联动,建立案件移交、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完善多方协调工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商业秘密和商业道德的宣传教育。
(三)监管执法方面。依法查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有效回应企业诉求;对重点领域侵权行为强化打击力度,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快速反应机制,培养适应经济发展的专业执法队伍。
(四)服务保障方面。依托创新试点,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体系和网络,提供更加便捷的专业咨询、投诉受理、专题培训,对重点企业进行个性化指导;积极培育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鉴定、风险管控等服务;探索与科研机构、院校律所合作模式,发挥智库作用,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技术服务。
(五)跨域保护方面。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特点以及外资、涉外、跨地区等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技术合作等需要,采取跨域案件分析研究、风险预警、跟踪服务等援助措施。促进跨域交流合作,提升我市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的营商形象。
(六)氛围营造方面。面向广大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开展专题培训;帮助企业培养专业人才,提升企业自我保护、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创新宣传普及方式,提升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三、工作流程
(一)试点申请。申报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县区(园区),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由各县区市市场监管局及分局初步审核后,于每年 6月 30日前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二)试点评估。市市场监管局将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员)对创新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评估,选择重视程度高、工作思路清晰、创新方向明确、工作基础较好、举措力度较大的县区(园区)作为创新试点县区,于每年 9月底前公布。
(三)启动实施。公布后,创新试点县区按照申报的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创新试点。工作推进情况于每年 6月15日、12月15日前,由各县区市市场监管局及分局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
淮南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县区申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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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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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单 及职务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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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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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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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保护创新 试点工作 申报方案 |
(可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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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市场 监管局、 分局审查 意 见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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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 政府(管 委会)意见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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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 管局评估 意 见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 2
淮南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基地
申报基准
一、试点指标
根据《安徽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及《淮南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工作安排,2023年培育建设4个以上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基地,其中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1个、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联系点3个以上;到 2025年培育建设至少15个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
二、申报要求
以“自愿申报、自主建设、鼓励创新、示范引领”为原则,结合自身规模、具备条件等实际,选择申报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指导站或联系点。申报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基地的园区、协会、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及分局的指导下,提交申报表以及相关申报材料,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基础方面。
园区配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专(兼)职人员 2名以上,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咨询指导、宣传培训、协助维权等服务;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创新型企业集聚程度高,相关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达 30%以上。
指导站配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专(兼)职人员 1名以上,为组织内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咨询指导、宣传培训、协助维权等服务;组织内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达 50%以上。
联系点建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配备专(兼)职保密员不少于 1名,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商业秘密维权工作。
(二)工作保障方面
园区、指导站具有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交流考察、宣传培训、协助企业维权等工作条件,配有一定面积、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办公场所,有专项经费保障,具有较强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服务能力。
联系点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三)机制建设方面
园区商业秘密保护运行机制、工作流程设置科学,工作推进有序,协助维权机制健全。每年组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宣传培训、座谈沙龙不少于 2次,园区内相关企业受训率达 50%以上;每年开展调研、指导等服务不少于 5次。
指导站商业秘密保护运行机制、工作流程设置科学,指导维权机制健全,制定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宣传、研讨交流等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泄密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每年组织商业秘密保护培训不少于 2次,组织内企业受训率达 80%以上;每年开展调研、指导、风险评估、形势分析等服务不少于 3次。
联系点贯彻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政策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宣传、研讨交流、考察学习等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泄密应急处置和奖惩等管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保护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实行分级管理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对商业秘密进行核查和评估,开展定密、隐密、解密、销毁等工作;加强对重点人员、涉密信息、涉密区域、商务活动管理,构建人防、技防、物防等综合防护体系;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不少于 1次。
(四)部门协作方面。
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保护长效机制顺畅,积极协助行政、司法等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指导、纠纷调解与案件查处等工作。
(五)示范引领方面。
园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多举措吸引商业秘密保护高端人才、商业秘密保护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或优秀企业聚集入驻,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商业秘密保护专业服务。区域内企业近 2年来未发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站推动相关行业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增强商业秘密保护能力;组织内企业近 2年来未发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联系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应做出示范、树立标杆,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完善、组织体系健全,员工有较强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近 2年来未发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流程
(一)试点申请。申报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基地的园区、协会、企业及其他单位提交材料至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初审,于每年 6月 30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局。
(二)审核验收。市市场监管局将采取书面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提出综合验收意见,于每年 9月底前公布。
(三)工作推进。公布为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基地的园区、协会、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加大工作力度,创新举措方法,扎实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工作推进情况于每年 6月 15日、12月 15日前,由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汇总后报市市场监管局。
淮南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基地申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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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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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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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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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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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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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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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专项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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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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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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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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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型 |
填写“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指导站/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联系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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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
(可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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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初审意 见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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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评估意 见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