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区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材料2025.4.25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 1 | 淮田市监处罚【2025】132号 | 田家庵区乡姑预包装食品销售网店发布虚假广告及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田家庵区乡姑预包装食品销售网店 | 92340403MA2WL8H47U | 郑* | 发布虚假广告及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 |
待履行 | |
| 2 | 淮田市监处罚【2025】133号 | 田家庵区嘉柇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案 | 田家庵区嘉柇食品加工厂 | 92340403MA8P8X3231 | 欧*杰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 |
待履行 | |
| 3 | 淮田市监处罚【2025】134号 | 淮南和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 | 淮南和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340403MA2WA66W0P | 孔*文 |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 |
待履行 | |
| 4 | 淮田市监处罚【2025】139号 | 田家庵区欧发食品百货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 田家庵区欧发食品百货超市 | 92340403MA8QCQRA5R | 潘*清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本)第【6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目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
已履行 | |
| 5 | 淮田市监处罚【2025】141号 | 田家庵区豪富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田家庵区豪富烟酒行 | 92340400MA2PLBXM82 | 马*立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本)第【269】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
已履行 | |
| 6 | 淮田市监处罚【2025】142号 | 田家庵区万顺手机维修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田家庵区万顺手机维修店 | 92340403MA8NK7HW0M | 黄*银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本)第【269】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
已履行 |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田市监处罚〔2025〕132号.doc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田市监处罚〔2025〕133号.doc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田市监处罚〔2025〕134号.doc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田市监处罚〔2025〕139号 .doc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田市监处罚〔2025〕141号.doc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田市监处罚〔2025〕14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