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立六项衔接机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两审”联动

发布时间:2025-06-16 17:58信息来源: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科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不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淮南市司法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两审”联动机制,更好实现制度叠加效应,全面提升“两审”工作质效,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今年以来,全市累计审查增量政策措施72件,修改5件,清理整改政策措施8件。

一是建立程序衔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履行程序或者修改完善。

二是建立标准衔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合法性审查中对相关标准有疑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的审查标准文本。相关标准变更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及时通知司法行政部门,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防止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带病”出台。

三是建立会商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认为涉及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还存在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时,应当加强沟通会商,必要时可听取相关部门或专家意见。

四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司法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合规的前提下,互通典型案例、互鉴审查经验。对审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倾向性问题、重大疑难问题,联合开展课题调研,推动理论研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通过双向联动、多方参与,减少分歧、形成共识,不断提升审查意见的专业性、权威性、协调性。

五是建立监督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政策措施抽查时,可邀请司法行政部门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时,可邀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将问题通报负责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应将问题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是建立培训衔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探索开展联合办班、同堂培训模式,实现师资共建、人才共育,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和能力提升机制,共同争取上级优质资源,提高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夯实审查工作的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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