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药品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1-12 15:40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工作的 新要求,并结合我市有关实际,经研究,现将《淮南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1112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 药品)舆情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应对处 置机制,妥善处置舆情,依据市委、市政府新闻宣传工作有关规 定以及《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  药品舆情信息主要指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药品安全相关信息和突发应急事件信息,以及影响药品监管形象的信息。

第四条  药品舆情监测是指借助舆情监测平台等技术手段,结合人工实时监控,开展药品舆情信息的收集、通报和预警。

第五条  药品舆情处置指对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风险研判、制定应对处置意见并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及时化解风险、有效引导舆情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药品舆情信息监测与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响应、协同应对、依法处置、保障安全的原则。 

市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应急监督管理科牵头并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开展工作。

第七条  市局建立舆情监测与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应急监督 管理科牵头负责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办公室和科技 和信息化科参与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药品 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化妆品监管科等相关科室、局属单位 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应对处置、口径准备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舆情反映的问题仅涉及一个县()级区域的,由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局属分局负责处置,市局予以督促指导。

舆情反映的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区域,或虽 然发生在一个县()级区域但带有普遍性、问题严重、需要市级层面处置的,由市局负责协调处置。 

 

第三章舆情监测

第九条  舆情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新闻媒体报道、反映或正在调查采访的药品安全问题等涉及市局业务管辖区域或市局监管职责的;

()市局业务管辖区域以外已经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药品安全问题,其源头与流向涉及市局管辖区域或市局监管工作的;

()市局管辖区域以外已经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药品安全问题,市局管辖区域或市局监管范围可能存在类似问题的;

()涉及影响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和队伍形象的。

第十条  应急监督管理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开展涉及药品舆 情信息的监测工作,通过建立和使用舆情监测平台及其专业服 务,迅速捕捉相关报道评论,密切跟踪舆情走向,做到及时发现、全面收集、有效分析、实时汇报、加强预警。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药品安全舆情 监测制度,确定一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药品 安全舆情监测任务,主动、密切监测舆情,并将人员名单报市局备案。

第十二条  监测到涉及市局或全市的药品舆情信息后,应急 监督管理科通过微信、电话、日报等形式进行预警。相关科室、局属单位以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接收并报送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  局机关相关职能各科室、局属单位应关注本单位 的舆情动态,对应急监督管理科预警的舆情以及自身发现的可能 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工作动态或相关信息,应及时会同应急监督管理科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置。

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涉及药品重大舆情应及时报送市局。

 

 

第四章  应对处置

第十四条  舆情分级

( 一) 一般舆情。指公众关注度相对较低,或媒体报道量不大,有一定公众关注度,或对市局和全系统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舆情,或较为敏感舆情信息。

(二)重大舆情。指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要舆情,以及被重 要媒体报道或公众关注度较高,传播范围广,已严重影响市局和全系统形象声誉的舆情;或涉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舆情。

第十五条  依据综合研判确定的舆情等级,实行分类处置:

(一)对于一般舆情,以舆情日报等形式发出预警。市局机 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要及时关注,要有专人接收查看,应在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发展的同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二)对于重大舆情,应急监督管理科应及时组织相关科室 根据综合研判会商情况准备回应口径。 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发 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应在48小时内发布 首次信息,迅速回应社会关切,有关具体处置情况可根据工作进展动态发布。

第十六条  舆情回应。应急监督管理科视情牵头组织开展重大舆情的回应工作。

(一)准备口径。应急监督管理科组织相关科室研究拟订回 应口径,并报经局领导审定。同时,经局领导同意,视情向市委 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报告,并按其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局报告。

(二)组织回应。应急监督管理科根据舆情发展情况,牵头 组织开展舆情风险会商。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应向应急监督管理科提供处置依据及建议,报请局领导审定。办公室通过发布新闻通稿、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记者采访、邀请专家解读等形式,回应社会关切。相关科室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回应舆情。

(三)舆情跟踪。舆情回应后,市局应急监督管理科、办公 室、科技和信息化科继续组织、协调跟踪监测,并根据舆情变化趋势研判决定是否需要准备后续回应口径。

(四)评估总结。建立健全舆情处置档案。重大舆情得到有 效处置后,应急监督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对舆情事件进行总结, 形成案例分析报告,并予以存档。案例分析应当包括舆情事件起因、应对、影响和经验教训等内容。

第十七条  ()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人员,发现属于本单 位监管职责的舆情,应及时报告本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经初步分析属于重大舆情的,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局。

对于涉及县()舆情信息,由应急监督管理科转交相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业务科室应及时指导妥善应对处置,对市局转办的舆情应及时向市局反馈处置结果,重大舆情应实时报送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发布舆情处置信息,要遵循谁监管、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

第十九条  对发生在县()的药品重大舆情,市局可视情 进行回应。市局与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之间应加强协调联动依法规范开展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应急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期 间若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市政府等有关部门提出新的工作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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