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淮市监处罚〔2024〕53~57号)

发布日期:2024-02-22 17:16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作者:支队(大通大队) 浏览次数: 字号: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淮市监处罚202453~57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1

淮市监处罚〔2024〕53号

 

大通区长跃水果店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大通区长跃水果店

92340402MA2UCM7081

 

*

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

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328】第一款(一)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6日

/

 

2

淮市监处罚〔2024〕54号

 

大通区刘叁杰炒货店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大通区刘叁杰炒货店

 92340402MA8QLWJWXB

 

刘武*  

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

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328】第一款(一)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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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淮市监处罚〔2024〕55号

 

大通区农田水果店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大通区农田水果店

 92340402MA2UQDKN06

     

许瑞*

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

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328】第一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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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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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淮市监处罚〔2024〕56号

 

大通区尚果鲜超市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大通区尚果鲜超市

92340402MA8Q12604X

 

李越*

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

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328】第一款(一)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6日

/

 

5

淮市监处罚〔2024〕57号

 

淮南惠鲜生超市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淮南惠鲜生超市有限公司

91340402MA8Q3JP964  

 

李红*

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

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328】第一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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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6日

/

 

      淮市监处罚〔2024〕53 号.doc
淮市监处罚〔2024〕54 号.doc
淮市监处罚〔2024〕55 号.doc
淮市监处罚〔2024〕56 号.doc
淮市监处罚〔2024〕57 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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