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区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2024年4月9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淮市监田处罚〔2024〕70号 | 田家庵区欧发食品百货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田家庵区欧发食品百货超市 | 92340403MA8QCQRA5R | 潘*清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12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之规定。 | 自主履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
履行中 | |
2 | 淮市监田处罚〔2024〕79号 | 吕*凤无照经营案 | / | / | 吕*凤 | 无照经营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2】条“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经营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无照经营时间在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自主履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
履行中 | |
3 | 淮市监田处罚〔2024〕80号 | 王*莲无照经营案 | / | / | 王*莲 | 无照经营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2】条“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经营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无照经营时间在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自主履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
履行中 | |
4 | 淮市监田处罚〔2024〕81号 | 王*燕无照经营案 | / | / | 王*燕 | 无照经营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2】条“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经营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无照经营时间在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自主履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
履行中 | |
5 | 淮市监田处罚〔2024〕82号 | 王*荣无照经营案 | / | / | 王*荣 | 无照经营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2】条“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经营额在三千元以下或者无照经营时间在30日以内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自主履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
履行中 | |
6 | 淮市监田处罚〔2024〕83号 | 田家庵区诞屋文具店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检目录产品案 | 田家庵区诞屋文具店 | 92340400MA2PLXWNXG | 尹* | 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检目录产品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 自主履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
履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