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市监高处罚〔2024〕48-53、61号

发布日期:2024-04-10 15:32 来源:高新区分局 作者:高新区分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高新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市监处罚〔202448-53、61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1

市监处罚〔202448

山南新区天之宇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

山南新区天之宇超市

92340400MA2RTC3N3T

 x兵

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

没收3袋标注湖南省长连食品有限公司平江县长冲厂生产、生产日期2023年1月6日、保质期150天的“周长江”牌麦辣馍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淮南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五项第十条。

/

2024年3月19日

 

已履行

 

2

市监处罚〔202449

山南新区吴继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

山南新区吴继便利店

92340400MA2RK22C03

x猛

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

没收标注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保质期6个月的“魔法士”牌香烤鸡翅味干脆面6袋、章鱼保罗海鲜味干脆面4袋、精品巴西烤肉味干脆面1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淮南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五项第十条。

/

2024年3月19日

 

已履行

 

3

市监处罚〔202450

山南新区优购时刻生活超市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山南新区优购时刻生活超市商店

92340400MA8QNW5Q2C

x锁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21日

已履行

 

4

市监处罚〔202451

山南新区邻新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山南新区邻新便利店

92340400MA8PQX1A4H

x涛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

2024年3月22日

已履行

 

5

市监处罚〔202452

山南新区李醒中医诊所在从事医疗服务经营中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山南新区李醒中医诊所

92340400MA8N9LHJ80

x

在从事医疗服务经营中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甘遂9公斤、半夏6公斤、川乌3公斤、天南星1公斤、狼毒1公斤、白附子1公斤、草乌1公斤、附子1袋、生附子3公斤、山豆根2公斤、穿破石4公斤、狗脊4公斤、制甘遂1公斤、仙人掌4公斤、藤梨根3公斤、独一味1袋、糯稻根须3公斤、叶下珠1公斤、硫磺1公斤、青龙衣2公斤、一点红2公斤、乌稍蛇4公斤、五指毛桃3公斤。;

2、罚款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动履行

2024年3月20日

已履行

 

6

市监处罚〔202453

山南新区悦府餐厅经营部使用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

山南新区悦府餐厅经营部

92340400MA8NAU8BXA

x园

使用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

1、警告;

2、没收已使用的半罐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6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的“仪隆”牌甜面酱和已使用的半罐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8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的“家乐”牌火辣干锅酱;

3、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

2024年3月21日

已履行

 

7

市监处罚〔202461

山南新区车公馆汽车美容服务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1年及2022年年度报告

山南新区车公馆汽车美容服务部

92340403MA2NK2MC4Y

x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1年及2022年年度报告

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20】第七十条。

 

主动履行

2024年4月3日

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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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市监高处罚〔2024〕4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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