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市监毛处罚〔2024〕39号
淮市监毛处罚〔2024〕39号.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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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1 | 淮市监毛处罚〔2024〕39号 | 淮南市淮矿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 淮南市淮矿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 91340400790105826P | 朱*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118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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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
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