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市监毛处罚〔2024〕56号

发布日期:2024-04-17 16:32 来源:毛集实验区分局 作者:毛集实验区分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1 淮市监毛处罚〔2024〕56号 毛集实验区万家日用百货经销店 毛集实验区万家日用百货经销店 92340400MA2W3FG68Y 张* 毛集实验区万家日用百货经销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
规定,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经典“青岛啤酒”16瓶;    
   二、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依据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联扫描支付或到交通银行柜台进行转账,收款方账户名称:淮南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已缴纳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