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毛市监不罚〔2025〕006、007号

发布日期:2025-07-01 16:28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毛集实验区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集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淮毛市监不罚〔2025〕006、007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1 淮毛市监不罚〔2025〕006号 毛集实验区果优客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毛集实验区果优客水果店 92340400MADYWEWR9D 石*玉  当事人经营的龙眼含有二氧化硫残留量,超出标准指标 1、不予行政处罚;2、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4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
已完成
2 淮毛市监不罚〔2025〕007号 毛集实验区果优客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毛集实验区吴兵水果店 92340400MADM86UG2W 吴*兵 当事人经营的龙眼含有二氧化硫残留量,超出标准指标和桑葚中含有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1、不予行政处罚;2、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4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
已完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