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毛市监处罚〔2025〕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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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淮毛市监处罚〔2025〕0033号 | 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规销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案 | 淮南市顺安康药店 | 91340400MA2W88LC70 | 刘*玉 | 违规销售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案 |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 |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