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毛市监不罚〔2025〕0009号

发布日期:2025-07-10 16:06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毛集实验区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淮毛市监不罚〔2025〕0009号.doc


集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淮毛市监不罚〔2025〕0009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1 淮毛市监不罚〔2025〕0009号 毛集实验区刘家殡葬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刘* 文)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毛集实验区刘家殡葬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92340400MADLAET660 刘* 文 毛集实验区刘家殡葬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刘* 文)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
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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