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毛市监不罚〔2025〕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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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淮毛市监不罚〔2025〕008号 | 安徽康饮商贸有限公司花家湖超市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 安徽康饮商贸有限公司花家湖超市 | 91340400764796758A | 吕* | 当事人经营的龙眼含有二氧化硫残留量,超出标准指标;和豇豆中含有倍硫磷项目超出标准指标 | 1、不予行政处罚;2、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4条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 |
已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