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市监复决字〔2022〕21号

发布日期:2022-10-08 16:50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政策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市监复决字〔202221

 

申请人:罗日诚

住所:*****************************

    被申请人: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      职务:局长               

本局于2022年7月11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其举报凤台县李冲回族乡献诚麻油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使用绝对化用语作出的处理结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受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对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凤台县李冲回族乡献诚麻油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以及使用绝对化用语处理结果不服,请求确认处理结果的告知违法并重新作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函。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超市购得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精品黑芝麻油”,128元,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日,产品标示为100%手工纯芝麻油和100%黑芝麻油,但其配料表是黑芝麻和水,故申请人认为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另发现该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标示绝对化用语“第一品牌”。

被申请人作出的立案情况告知内容:认为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该情况告知存在认定错误且告知违法,请求撤销投诉举报答复函并重新作出处理告知。

事实和理由:

涉案产品宣传100%纯黑芝麻,系与产品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麻油之乡第一品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1、该产品宣传100%纯黑芝麻制作,但是配料表中加入了水。

2、该产品宣传第一品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回复中没有提及。

3、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进行处置,必须同时满足违法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条件,认为被申请人依据不足。

申请人2022年5月12日寄出信件,5月13日签收,5月25日收到答复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告知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告知函内容与调查事实不符,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称:

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对位于凤台县李冲回族乡献诚麻油厂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在被投诉举报人处发现包装盒,印刷有“来自麻油之乡第一品牌”、“100%纯芝麻”字样,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被投诉举报人在期限内进行了改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收到了投诉举报信,5月24日邮寄答复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受理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与询问,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作出的举报处理告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故申请人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在超市购得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精品黑芝麻油”,128元,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日,产品标示为100%手工纯芝麻油和100%黑芝麻油,但其配料表是黑芝麻和水,故申请人认为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另发现该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标示绝对化用语“第一品牌”。申请人向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收到投诉举报信。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对位于凤台县李冲回族乡献诚麻油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在被投诉举报人处发现包装盒,印刷有“来自麻油之乡第一品牌”、“100%纯芝麻”字样,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被投诉举报人在期限内进行了改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与2022年5月24日通过邮寄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改正,被投诉举报人也进行了改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用邮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

本局认为申请人举报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已经进行了调查处理,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维持。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8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