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9-30 10:26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2022年,淮南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骆立猛涉嫌经营毒死狗肉案

2022年6月20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骆立猛涉嫌经营毒死狗肉案,查获100余只约2000余斤毒死狗肉,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谢家集区公安分局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

2022年5月25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在谢家集区唐山派出所对当事人骆文猛和其车辆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骆立猛和孙边于2022年5月24日晚23时左右从江苏省镇江市驾驶一辆依维柯客车(车牌号苏LM60R)至安徽省淮南市淮南西收费站,客车内有一批冷冻带皮毛狗肉,用青灰色编织袋包装,数量20袋,共100余只,重量2000余斤,基本无内脏。当事人称涉案狗均为其自行喂养、自行屠宰,但无法说明具体的屠宰方法,也不能提供合法的来源材料,涉案狗肉来源渠道不明。

5月26日,依法对该批扣押的狗肉送检,随机抽取5组样品,6月7日,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1号、2号样品氰化物结果分别为:4.92mg/Kg、1.98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当事人经营毒死狗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我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氰化物水溶液中的氰离子有剧毒,即使加工者将狗血全部放掉,狗肉组织中还是存有氰离子。氰化物进入人体后会迅速引起组织缺氧,导致组织内窒息死亡,轻度中毒者常有头痛、头晕、乏力等症状,严重的病人可能会出现抽搐,最严重的会因为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谢家集区市场局致力于保护民生安全,在从严从重打击生产经营“毒狗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加大餐饮行业监管和人员培训,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引导餐饮行业守法经营,严防“毒狗肉”流向餐桌。

二、淮南市市场局高新区分局查处“淮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电梯案

2022年7月28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的“中南漫悦湾”小区使用年检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配合市特检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申报的“中南漫悦湾”小区4台电梯进行现场检测,发现被检测的4台电梯存在缺陷及问题,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检验报告的结论为:不合格。高新区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高特令(2022)第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使用4台检验不合格电梯,高新区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高特令(2022)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4台检验不合格电梯,要求当事人整改并经市特检中心复检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后,于2月23日至3月6日仍继续使用未经整改复检合格的上述电梯,3月7日,上述电梯经整改并经市特检中心复检判定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关乎生命,未及时年检的电梯会给人们出行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和生命危险。我们在乘坐电梯的时候,可以关注梯内粘贴的检验合格标识,关注电梯的年检状况,如遇电梯超期未及时年检,可拨打12345热线反馈或者联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原则,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淮南市寿县市场局查处寿县瓦埠镇二里章明大米综合加工厂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2年7月5日,寿县市场局依法对寿县瓦埠镇二里章明大米综合加工厂使用未经检定的电脑水分测定仪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加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4日,寿县市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寿县瓦埠镇二里章明大米综合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正在使用的1台“上海农奥”牌电脑水分测定仪(型号:LDS-1G,生产日期:15年7月,出厂编号:125477)无计量检定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检验证明。经查,该加工厂于2018年购进该电脑水分测定仪,购买后直至2021年才用于测量水稻、小麦的含水率,截至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寿县市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的检定是保证测量值准确和一致的重要措施,该加工厂使用的电脑水分测定仪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中规定的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定期检定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加强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四、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瀚药堂大药房

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6月23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局对淮南市瀚药堂大药房发布医疗器械违法广告、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和虚假广告等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4日谢家集区市场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淮南市瀚药堂大药房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网络上销售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时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开办了一家名为“佳家康乐大药房旗舰店”的网店,销售的商品及相关描述如下:1.“南京同仁堂甲状腺贴”(实为医疗器械),但在商品详情页中使用了患者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2.“利节牌盐酸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胶囊”(实为保健食品),没有消炎功效,但在商品详情页中宣称可以“消炎”;3.“白云山星群龙涎降压茶”(实为保健食品),但在商品标题中标称“降压药”;4.“南京同仁堂美白祛斑霜”在产品主图上标称“根源祛斑 拒绝反弹”的虚假夸大字样和“中医祛斑 99%成功”的虚假宣传字样且在详情页中宣传的商品使用前后对比图差距过大,但当事人提供不出“根源祛斑”的功效证明和对比图真实性的证明材料;5.“南京同仁堂防脱育发液”在详情页中宣传的商品使用前后对比图差距过大,但当事人提供不出对比图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谢家集区市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网络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为了拓宽业务,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网店,主要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但是对网络经营宣传用语把关不严,出现虚假描述等情况,被多次投诉。谢家集市场局积极开展立案调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查处的同时,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多次约谈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五、淮南市市场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邹某某农副产品来料加工厂”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件

2022年7月26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邹某某农副产品来料加工厂”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对当事人——“邹某某农副产品来料加工厂”经营的“浓香芝麻油”、“浓香菜籽油”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浓香芝麻油”邻苯二甲酸正丁酯mg/g含量实测值为0.47(国家规定值为≤0.2),“浓香菜籽油”酸值(KOH)mg/g含量实测值为1.5(国家规定值为≤0.2),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坚定不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精心组织、迅速出击,坚决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案件,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六、淮南市市场局查处潘集区芦集镇龙跃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6月30日,淮南市市场局对潘集区芦集镇龙跃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元;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红杏出墙(蜜杏夹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1袋、挑逗-果味酸糖(可乐味)3袋并处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2日,淮南市市场局执法人员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对潘集区芦集镇龙跃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店销售区域查见如下物品:(1)红杏出墙(蜜杏夹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1年11月7日,保质期:10个月;(2)挑逗-果味酸糖(可乐味)(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包装袋上印有“激烈50秒,你要坚持住!”字样)3袋。上述食品包装上的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核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包装袋标签中含有的“红杏出墙”、“激烈50秒,你要坚持住!”等字样,内容低俗,含有色情暗示,误导学生,损害其身心健康;且标签突出标注“红杏出墙”、“挑逗”,而其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蜜杏夹心代可可脂巧克力”、“果味酸糖可乐味”则字体较小,位置、字形均不突出。上述食品包装袋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五条和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淮南市市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含有低俗暗示、宣传违背社会风尚的食品,堂而皇之地面向未成年人销售,有些甚至成为“网红零食”,引发大众高度关注。这些不合格食品,往往不注明为食品,要么在名字上大打“擦边球”,多数打软色情擦边球的零食,除了会制造令人不适的视觉冲击外,并没有产生关于身体、性别、关系、安全、审美的教育作用,罔顾不同年龄阶段人群身心发育特征和认知水平。向未成年人销售露骨的软色情甚至色情食品,使未成年人提前暴露在高刺激的环境中,会扭曲他们的认知。值得关注的地方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涉案的低俗食品的供应商是我市凤台县某商店,执法人员立即将线索移交给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后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展开调查,最终成功查处一批低俗食品。本案通过市县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形成以点带面,以面汇网的工作新格局,密织保护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安全网”。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校园及周边的监管,持续对该类违法产品的生产、批发源头进行严厉打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零容忍”的态度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淮南市凤台县市场局查处凤台县杨村镇康爽干货店

销售无标签食品案

2022年05月12日,凤台县市场局对凤台县杨村镇康爽干货店销售无标签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无标签的沙棘果罐头23瓶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凤台县市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凤台县杨村镇康爽干货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无标签的瓶装沙棘果罐头23瓶(150克/瓶),执法人员对上述罐头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一项的规定。凤台县市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是凤台县市场局杨村监管所食品安全监督抽验中的典型案例。经营者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淡漠,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加强法制教育、普法宣传;加强执法力度,定期抽检。

八、淮南市市场局查处潘集区袁庄兰军好又多超市

销售过度包装商品案

2022年8月19日,淮南市市场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现潘集区袁庄兰军好又多超市所销售的商品存在过度包装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所销售的商品要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

2022年8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市潘集区袁庄兰军好又多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销售区域内销售的“龙尊御品广式组合月饼礼盒”,其空隙率为72%,不符合国家标准≤60%的要求,属于过度包装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淮南市市场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中秋、国庆将至,为提倡节俭、反对浪费,打击违法、维护合法,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开展了关于集中整治商品过度包装、“天价”月饼等问题的通知,作为一种普遍而传统的食品,月饼蕴含着中秋团圆的传统民族文化。但是在一些商家的眼里,为了追求暴利,视中国传统习俗而不顾,在包装上用尽奢华的材料,可谓是在“卖包装而不是卖月饼”。淮南市市场局认真履职,对于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据违法事实快办快结,及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下一步,淮南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治理过度包装行动,加大宣传力度,规范商品包装行为,减少资源浪费和固体废物污染,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形成全社会自觉践行绿色消费理念、共同抵制过度包装商品的良好氛围。

九、淮南市大通区市场局查处司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年报案

2022年 8 月 9 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局对司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年报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4日,当事人司某某到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经综合监管平台查询,当事人所经营的大通区容蓉的烧烤店2021年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信用信息公示,被列入异常名录,至提交修复申请时,已补齐年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淮南市大通区市场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此次处罚,当事人知晓了按时年报的重要性,清楚了年报的流程,同时表示,以后不会再发生此类事件。通过该案件的公示,让广大经营者知晓,未按规定时间年报是有影响的,不是一个不痛不痒的事件,产生了一个震慑的效果。

十、淮南市大通区市场局查处尹某某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6月16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局依法对尹某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0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局根据张某、曹某在12315平台上的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尹某某在1688网站上的网店进行网络检查,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2款产品分别是当事人在1688网站上销售的宣称【百万销量】夏季防水防滑凉鞋男士软底耐磨凉拖两用透气凉鞋,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2号上架的,直至2022年5月23日产品下架,销量为0件,与当事人宣称的百万销量不符。另当事人在1688网站上销售的全方位钢杆洗桶刷饮水机泉水桶刷塑料球形纯净水桶清洁长柄刷子,全方位一词没有相关检验报告,不能证明其具有全方位清洁的性能。当事人销售的2款产品的广告为虚假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淮南市大通区市场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件让当事人了解了广告法相关条款,通过各类门户网站的公示让广大市民朋友了解到广告法对广告用语使用的限制,同时告诫经营者不可为了提高销量随意编造广告词,案件的查处,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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