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网络交易经营秩序工作的提醒函

发布日期:2023-01-10 15:29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网络交易监管科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全市网络交易经营者:

为维护防疫药品、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的网络交易秩序,防范和制止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醒告诫如下:

一、药品、医用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的特殊商品,其网络交易活动应依法依规开展。严禁个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非正规渠道售卖药品、医疗器械。严禁通过网络销售已列入《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的药品。

二、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公示经营资质,发布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信息真实有效。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所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借疫情防控政策进行营销炒作,杜绝虚假宣传。

四、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防疫商品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捆绑销售、搭售其他药品、物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五、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严把防疫用品质量关,不得借机销售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

六、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任意取消订单、随意更换商品。确因临时短缺、配送困难等原因造成不能按约定交付、更换商品、取消订单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提供退款、换货、补差价等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七、网络交易经营者要及时化解消费纠纷,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不得推诿拖延,积极妥善处理好涉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防疫商品造成的消费纠纷

八、网络交易经营者要自觉提高守法经营意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防疫商品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自治自律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

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投诉举报、网络监测、舆情反映等,及时发现违法线索。综合运用政策指导、提醒告诫、行政处罚等手段,防范和制止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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