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之药安乡村篇(二)

发布日期:2024-09-05 17:10 来源:执法稽查科 作者:熊莉 浏览次数: 字号:

今年以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为指导,严厉打击乡村药械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引、警示震慑作用,现将药安乡村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田家庵区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一、案情概述

2023年11月14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田家庵区某口腔诊所进行日常检查,在店内一操作间内发现一瓶“牙科喷砂粉”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8日,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8日;在另一操作间药品存放柜发现3盒“氧化铝研磨粉”生产日期2021年1月15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15。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医疗器械均超过有效期。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4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查处某美容美发工作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一、案情概述

2024年3月20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美容美发工作室大厅货架在售的“生姜头皮按摩膏”,限用日期为2022年12月15日;“施华蔻修直造型直发膏”,限用日期为2023年5月4日;“新翡丽染发膏”,限用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博诺丝·氨基酸倍润丝柔护发乳”限用日期为2023年6月21日,上述产品截止检查时均已超过限用日期。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管条例》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管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行政自由裁量有关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某大药房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凭证案

一、案情概述

2024年4月1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某大药房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医用外科口罩等第二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凭证依法公示在网络销售平台上。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甲服务店经营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案

一、案情概述

2024年4月8日,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美甲服务店内有60瓶系列色甲油胶,备案颜色均为紫色,存在多个色号共用一个备案编号情况。该系列色甲油胶为当事人从“抖音平台”直接下单,违法所得40元。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行政自由裁量有关规定,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59瓶未经备案的甲油胶、罚没款1040元的行政处罚。

五、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某医院第二门诊部经营进口医疗器械无中文标签案

一、案情概述

2024年2月23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某医院第二门诊部监督检查,发现药品储藏柜内存放的3瓶排龈线和4瓶通用粘结剂,属于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均无中文标签。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经营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一、案情概述

2024年2月27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房进行检查,在该药房后方生活区货架上发现25支带针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有进货票据,无销售记录。当事人不能提供其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许可证明文件。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和行政自由裁量有关规定,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25支带针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内科诊所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一、案情概述

2024年1月31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通区某内科诊所开展监督检查,在诊所的销售药柜上发现丙酸氯倍他索乳膏: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5日,有效期至2023年9月;双歧杆菌乳杆菌三联活菌片:生产日期2021年12月30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9日;克霉唑溶液: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2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截至检查时,以上三种药品都已超过有效期。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和行政自由裁量有关规定,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12盒(支)、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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