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四)

发布日期:2024-10-12 16:05 来源:执法稽查科 作者:曹明 浏览次数: 字号:

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民生领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打造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案

2024年4月16日,淮南市公安局蔡家岗派出所向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案件线索,称李某在某医院门口推销假手表时被带至派出所。经查,当事人随身携带5块假冒的“LONGINES”牌和“OMEGA”牌手表,以150元/块的价格沿街向路人“搭讪”式推销,另有15块假冒手表藏于其租住宾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2024年6月27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标的商品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矿用无机速凝喷射加固材料案

根据投诉举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矿用无机速凝喷射加固材料疑似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进行抽检,经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检验,当事人生产的矿用无机速凝喷射加固材料(规格型号:HYWF-2):抗压强度项目不符合Q/HYTA 2-2003《矿用无机速凝喷射加固材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5月15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矿用无机速凝喷射加固材料(规格型号:HYWF-2)29.96吨并处罚款3.624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某米粉厂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4年5月6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淮南市某米粉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包材仓库有“春柳”牌糯米粉包装袋100条(净含量为1千克/袋),包装袋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营养素参考值为18%、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为18%,该产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6月18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春柳”牌糯米粉包装袋100条并处罚没款38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案

2024年3月29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材料称淮南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授权签字人余某工作经历造假。经查,该检测站的授权签字人余某工作经历不满足从事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5年及以上的条件,当事人聘用工作经历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授权签字人余某,不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6月6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田家庵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1月5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单,依法对淮南市田家庵区某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投诉的产品标签存在复配食品添加剂标注不规范、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及标示单位不规范、营养素参考值计算错误且无证据证实该营养成分表标注内容的来源及真实性等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24年4月24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没款2168元的行政处罚。

六、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某集团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1月17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南某集团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天然气脱水装置中有5台压力容器未经定期检验,用于连接压力容器的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5月29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某燃气安全阀安装服务部未进行预约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上门推销及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案

2024年4月25日,根据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线索,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谢家集区某燃气安全阀安装服务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销售涉及投诉的商品标称为“华盛”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安全阀),当事人在上门推销商品和安装调压器过程中未提前预约且现场未明确表明自己身份及来意,在进入消费者家中后未提前征得消费者同意,销售人员直接进入厨房安装更换调压器,安装更换完毕后向消费者强制收取相关费用,并给消费者开具盖有其公章的信誉卡,以达成交易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19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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