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淮谢市监罚送告〔2024〕4号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
送达公告
淮谢市监罚送告〔2024〕4号
淮南市筑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局于 2024 年10月31 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 罚款5000元(大写: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谢市监处罚〔2024〕267号),主要内容是: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你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2024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注册地址:淮南市谢家集区合阜路102公路淮南段3号院内14号进行检查,发现在上述地址且在谢家集区合阜路上均未发现你公司经营。执法人员致电其联系电话18054009988时均不能接通,你公司处于失联状态。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8日向你公司邮寄了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淮市监谢询通【2024】2-19号),一式两份,分别邮寄至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园南商业村园新大院338室及当事人营业地址:淮南市谢家集区合阜路102公路淮南段3号院内14号。2024年7月19日、2024年7月23日本局分别收到邮寄退回的反馈,称你公司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自工商内网导出的当事人企业基本信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息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
3.自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到的当事人经营异常信息,证明当事人自成立之日起未上报年度报告的事实。
4.自中国邮政EMS系统查询到的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淮市监谢询通【2024】2-19号)邮寄过程两份,证明询问通知书无法送达的事实。
5.现场致电当事人的执法记录视频一份,证明当事人无法联系的事实。
2024年9月25日,我局在现场送达、邮寄送达、电话告知等多种方式均不能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淮谢市监罚告〔2024〕2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公示期限为30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20】条第七十条(三)之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圆整)。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淮南西区支行(代收机构名称:淮南市谢家集区财政局,账号:179705870015)或使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二维码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局做出的处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谢市监处罚〔2024〕26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李顺宇 汪秀海 联系电话: 0554-5680596
联系地址: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西路谢家集区市场局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