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淮南市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着力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持续优化网络市场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切实维护网络经营者、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全市网络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田家庵区某美容店虚构交易数据进行刷单行为案
案件来源:2024年5月21日下午,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在“美团团购”上开设的网店涉嫌虚构交易数据进行刷单行为,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案件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在“美团外卖”上开设有网店“某皮肤管理中心”,该网店销售有6款服务。除2款链接服务真实售出1份外,其余5款链接服务均为虚假刷单及虚假评价,涉案金额3104.4元。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构交易数据进行刷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对市场主体或消费者的提示:在网购交易平台上,消费者往往倾向于选择向销量高、评价好的商家购买商品。网店经营者通过刷单虚假提高销量、信誉,短期可以获得收益,但严重扰乱网购市场的公开竞争秩序,同时妨碍消费者的正确选择和判断。
二、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
案件来源: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公司网站的“公司简介”一栏中有以下宣传内容: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托于安徽理工大学,涉嫌虚假宣传,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案件事实:当事人与安徽理工大学没有任何关系,非安徽理工大学全级次企业,自公司网站建立后也未与安徽理工大学签署任何合作协议,当事人借助安徽理工大学的声誉提升影响力,通过宣传公司依托安徽理工大学推动公司业务开展,上述商业宣传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从而误导消费者,上述宣传行为属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对市场主体或消费者的提示:大学、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审批设立,其名称经批准方可使用。除经批准的特定组织和机构,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