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淮市监综支罚送告〔2023〕390号
郭守芳:
本局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综支罚告〔2023〕390号),
内容是: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淮南市公安局《传销线索移送函》(淮公函[2023]23号和相关证据材料,函称“我局在办理‘325组织领导传销案’中,发现有人员从事传销活动,但是经依法核查,相关人员的传销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现将相关违法线索材料分批次移送给你局,请依法处理。”经查,你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2024年12月6日在淮南日报进行公告寻人,我单位通过电话、邮寄询问通知书、到你在公安机关登记的住址现场寻找、报纸公告多种方法仍未能与你取得联系。
经调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证明,2019年11月你通过上线连某(另案处理,已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因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了解了“壹汇环球”项目,该项目对外宣传通过自动化智能交易系统提高金融投资市场的利润潜力获取高收益从而引诱群众进行投资,平台规定成为会员才能在账户内进行外汇交易,根据投资金额和发展会员数量设立不同层级,通过设立会员层级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并设立相应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在各地大肆发展会员,牟取非法利益,其实质是传销项目。你参加了“壹汇环球”传销项目,并介绍他人参加传销,介绍发展的下线公安机关已核实数量为13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属于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
你的行为属于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62】条第二款第一项:“(一)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情形,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62】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综支罚告〔2023〕39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郑世帅,冯腾飞 联系电话: 0554-2673701
联系地址: 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33号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潘集大队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